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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绿孔雀法院判决停建水电站
http://www.CRNTT.com   2021-02-27 20:03:28


 
  叫停水电站建设项目护生态

  【基本案情】 某公司开发建设云南红河戛洒江一级水电站。水电站淹没区大部分被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在该区域内,绿孔雀为重点保护物种。2017年7月,生态环境部责令该公司就项目建设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后评价工作完成前,不得蓄水发电。之后,该公司即停止对案涉水电站建设项目的施工。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案涉水电站一旦蓄水将导致绿孔雀栖息地被淹没、绿孔雀存在灭绝可能,并危害生长在该区域陈氏苏铁、破坏当地珍贵的干热河谷季雨林生态系统为由,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系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自然之友已举证证明案涉水电站的淹没区是绿孔雀频繁活动区域,构成其生物学上的栖息地,一旦淹没很可能会对绿孔雀的生存造成严重损害。同时,案涉水电站原环境影响报告书未涉及陈氏苏铁的保护,若继续建设将使该区域珍稀动植物的生存面临重大风险。故判决该公司立即停止案涉水电站项目建设,待其按生态环境部要求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价及备案工作后,再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系珍稀野生动植物保护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预防性公益诉讼是环境资源审判落实预防为主原则的重要体现,突破了有损害才有救济的传统理念,将生态环境保护的阶段提升至事中甚至事前,有助于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避免生态环境遭受损害或者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本案中,自然之友已举证证明案涉水电站如果继续建设,势必导致该区域的生物多样性和遗传资源遭受直观预测且不可逆转的损害。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某公司停止基于现有环境影响评价下的水电站建设项目,责令完善相关手续,为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依法支持行政机关保护水源

  【基本案情】 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覆同意,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10月作出《关于涪江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整治的通告》。被诉通告按照经批覆的方案划定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规定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泊船、采砂、放养家禽、网箱养殖等活动;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水产养殖等行为;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或个人,由环保、农业、水务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欧某长期从事渔业养殖的水域被划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被禁止继续从事渔业养殖活动。欧某认为被诉通告侵犯其合法权利,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通告。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区政府作出被诉通告的行政目的是为了防止饮用水水源污染,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用水安全,且程序并无违法之处,故被诉通告合法。欧某虽曾依法获得从事渔业养殖的行政许可,但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行政机关可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遂判决驳回欧某的诉讼请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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