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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允恭办公室内与女记者性交3次 判决全文
http://www.CRNTT.com   2021-03-24 14:48:29


 
  又被付惩戒人与Y女之LINE对话表示“我好像捅了很大的娄子…我要辞职了…因为我不小心把照片开成公开了…其实不是不小心…我…就是想要…妳…为妳自毁…够不够”。

  证人A女亦证称:看到Y女与丁先生LINE聊天,有猜到他们关系很好,但不知道原来丁是Y女男友,直到2017年丁先生放出照片,苹果报道后,大家就知道了等语。

  且Y女自106年3月3日起与被付惩戒人之LINE对话一再言及:因为该张照片,使得政坛、同业、助理等都在传其是破坏家庭的小三,害严女与被付惩戒人分手,其好害怕,不敢去跑线,没脸面对等语,被付惩戒人亦表示对不起Y女。

  此外,Y女唯恐另外拍摄之私密照外流,于106年3月3日请求被付惩戒人将私密照影片删除,均有相关LINE对话在卷可稽。

  查Y女当时在某知名媒体工作,另有男友A男,而A男与媒体界也有相当渊源,有A女之陈述可佐;且被付惩戒人曾于102年10月间与严女订婚(106年4月5日与严女结婚),为其所坦承,并有订婚照片可参。

  以当时被付惩戒人担任新闻局长且曾订有婚约,其与Y女及A男均与媒体有关之身分、地位、工作状况观之,被付惩戒人在“脸书”上公开贴出该张照片,意欲挽回Y女感情之举,难免会引起媒体放大检视批判之效应,使民众对政府机关及公务人员产生不良观感,虽约10分钟后即下架删除,但仍遭人阅览截图,并致媒体界知悉被付惩戒人与Y女交往情事,造成Y女身心与工作之困扰。

  三、被付惩戒人为高雄市政府新闻局局长,依法承高雄市市长之命,综理新闻局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关及员工。被付惩戒人既负责高雄市政府新闻发布与视听宣导、记者会之举办暨国内外新闻界人士之联系与服务事项,自系媒体界所熟知及瞩目之政府机关首长,其个人行止动见观瞻,亦不待言。

  被付惩戒人身为高阶公务员,本应保持高尚品格,端正举止,谨慎从事,避免有不当言行损及政府信誉与公务员形象,以符合人民之期待。竟任性而为,在新闻局长办公室内与Y女发生性行为3次,在职务宿舍发生性行为1次,Y女并曾堕胎2次,又冒然在“脸书”上公开贴出与 Y女之亲密合照,欲挽回Y女感情,所为放荡不检且有失谨慎,严重损害政府信誉及公务员形象,事证明确。

  四、公务员惩戒制度系以健全公务秩序与端正纪律为主轴,主要目的在于维持政府体制之健全,矫正公务人员违失行为,维系、稳固及确保公务秩序、提升行政效率,以深化维护公共福祉之整体利益。是于公务员同时被移送数违失行为之情形,在评价公务员违失行为之责任时,应将全部情状为通盘考量综合判断,予以整体评价合而为一个惩戒处分。

  五、公务员服务法第5条明定:“公务员应诚实清廉,谨慎勤 勉,不得有骄恣贪惰,奢侈放荡及冶游、赌博、吸食烟毒等足以损失名誉之行为。”公务员应谨言慎行,维护个人与服务机关声誉,倘公务员之行为放荡不检或草率轻忽,自与该条规定有违。核被付惩戒人所为,系违反公务员服务法第5 条公务员应谨慎,不得有放荡等足以损失名誉之行为之旨,属公务员惩戒法第2条第2款非执行职务之违法行为。

  其行为戕害人民对公务员之信赖,严重损害政府之信誉,为维持公务纪律,自有予以惩戒之必要。审酌被付惩戒人行为时系“直辖市”之新闻局局长,为政务人员,未能保持高尚品格,端正举止,以回应人民之期许,竟恣意在办公室等处所与Y女为性行为,又冒然在“脸书”贴出其与Y女之亲密合照,使Y女担心私密照外泄,产生工作困扰,其行为放荡轻率,破坏公务员形象甚巨,惟坦承其事并有悔意,暨公务员惩戒法第10条所定各款事项等一切情状,判决如主文所示之惩戒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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