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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http://www.CRNTT.com   2021-03-30 13:56:40


 

  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书作出的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行政长官候选人资格确认的决定,不得提起诉讼。

  九、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采取措施,依法规管操纵、破坏选举的行为。

  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本办法的修改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修改前,以适当形式听取香港社会各界意见。

  十一、依据本办法产生的选举委员会任期开始时,依据原办法产生的选举委员会任期即告终止。

  十二、本办法自2021年3月31日起施行。原附件一及有关修正案不再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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