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安全法的主要亮点
界定了生物安全的法律规制范围。生物安全法首次在国家层面以综合性立法的形式对生物安全进行了法律界定,拓展了生物安全的法律内涵,在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生物技术研发与应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生物恐怖与生物武器等做出明确规定,实现了对生物安全风险的整体性、针对性防控。
建立健全了生物安全风险防控的领导体制。生物安全法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分别对国家生物安全工作的领导机构、各级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以及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相关制度进行了明确,为实现国家领导下各利益相关主体参与生物安全风险防控的协同合作提供了制度支撑。
明确了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基本原则和制度。生物安全法要求“维护生物安全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并且明确了以人为本、风险预防、分类管理、协同配合等基本原则。生物安全法明确了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风险调查评估制度、信息共享制度、生物安全审查制度、应急制度等基本法律制度,为实现生物安全风险的“全链条”防控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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