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4月18日电/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四川省威远县委原常委、县总工会原主席李磊以“投资分红”“干股获利”“感谢费”等形式,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币共计1267.3万元;西藏自治区原工商局党委书记、副局长赵世军收受请托公司赠送的价值2492万余元的干股……近期,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多起党员干部以干股牟利的案例。
近年来,随着反腐败力度不断加大,一些职务犯罪案件中被审查调查人的贪腐手段、腐败行为日趋隐蔽化、复杂化,以干股牟利便是一种形式。
干股,也叫做虚拟股,是股份公司无偿赠送的股份。持有干股,是假设当事人在该企业拥有多少比例的股份,按照相应的比例分取红利,持有干股的人不具有对企业的实际控制权。由于比直接收受现金更加隐蔽,收受干股成为少数干部规避法律制裁、进行权钱交易的新“幌子”。
比如,广东省深圳市发改委能源与循环经济处原处长李镭“不收现金收股权”,信誓旦旦地称自己“从未向企业索贿,拒收企业为感谢自己送的现金、购物卡超过30次,金额累计超过400万元。”但他却多次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企业成功申报政府扶持资金和政府投资项目,事后从有关公司处低价购买原始股或者直接收受干股,并精心设计由行贿人或家属朋友代持,最终获利数百万元。
以干股牟利,看似披着一层投资行为的“外衣”,本质上还是公权谋私、权钱交易。权与利深度结盟,极易造成政治经济生态破坏。与股份利益“绑定”,驱使党员领导干部滥用权力为持股企业谋取利益或竞争优势,甚至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破坏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严重污染区域政治经济生态。
此前被查处的福建省宁化县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张志龙,在担任宁化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期间,便伙同他人,向从事非法采矿活动的许某等人索要干股及钱款。有了干股分红,张志龙对许某不但不予追查、打击,还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
厦门大学中国能源政策研究院院长林伯强认为,一些企业希望领导干部收受干股,这样就等于企业有了“保护伞”。如果有某个部门过来“找麻烦”,那么这个领导干部就可能会给相关部门打招呼,让其“网开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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