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4月22日电/据澎湃新闻报道,冒名顶替入学行为的法律责任拟进一步完善。4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发言人臧铁伟介绍立法工作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澎湃新闻注意到,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将于4月26日至29日在京举行。教育法修正草案、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等法律案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臧铁伟介绍,2021年1月,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教育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主要对完善冒名顶替入学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完善。
澎湃新闻注意到,今年1月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教育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413人提出的497条意见,另收到群众来信3封。臧铁伟表示,意见主要集中在完善冒名顶替入学行为法律责任等方面,如建议与刑法修正案(十一)相衔接,增加组织、指使冒名顶替行为的法律责任等。对这些意见在修改过程中进行了认真研究,拟将“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等欺骗手段,冒用他人姓名和入学资格顶替入学”修改为“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增加规定,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已作相应修改。
臧铁伟还透露,前述草案在修改过程中,将相关表述与刑法修正案(十一)相衔接,将“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等欺骗手段,冒用他人姓名和入学资格顶替入学”修改为“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这也意味着,修改决定草案规定的违法行为范围比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的范围更宽,不限于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的行为,对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违法行为规定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