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介绍,2014年8月,蒋芳政提出,由罗某某出资租下武汉市武昌区某套房屋,办一个“文玩会所”用于存放其平时收集的文物古玩等物品。2014年8月至2016年8月间,罗某某为蒋芳政个人长期使用的“文玩会所”装修及支付租金共计168.29万元。
2015年6月至2018年8月,蒋芳政通过他人多次向罗某某索要人民币共计305万元,用于为自己购买文物古玩等。2017年5月,蒋芳政要求罗某某以公司名义购买位于武汉市武昌区的3间房屋,作为自己的“文玩会所”。2017年5月至2018年11月间,罗某某按蒋芳政的要求对上述房产进行装修,供其无偿使用至案发。经鉴定,上述房屋在蒋芳政使用期间应收取租金、物业费共计约91.86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蒋芳政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和往来业务单位谋取利益,伙同他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或单位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国庭审公开网显示,2019年9月及2020年7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公开开庭审理蒋芳政受贿案。截至澎湃新闻发稿,蒋芳政具体获刑情况尚未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