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促进法对乡村振兴的促进作用是积极而全面的”,全国政协委员、九三学社湖南省委员会副主委李云才表示,乡村振兴促进法重点起到了法律规范的保障作用,推进措施的动力作用,农民主体的法定作用,党委政府作为的职能职责作用,社会积极参与的鼓励作用,以及确保落实的监督检查作用。
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加强全局性谋划、整体性推进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颁布了40多部与农业农村密切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它们在巩固农业农村改革成果和促进农业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乡村振兴促进法与其比较有哪些特点和亮点?任大鹏表示:
一是更注重全局性和系统性,涉及到农业农村发展的各个方面。本法共设十章七十四条,围绕乡村振兴战略目标,从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和城乡融合发展等方面规定了一整套法律制度,并规定了体系化的扶持措施。为保障法律得以有效实施,本法还专章规定了监督检查制度。
二是体现了针对性,它紧密围绕乡村振兴的制度需求构建制度体系,充分注意到与其他法律的衔接。
三是作为促进法,它更注重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的职责,在本法中,“国家”一词出现了52次,“政府”一词出现了77次,充分强调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全面支持、推进和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四是强调党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的领导地位。本法第四十二条特别规定,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发挥全面领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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