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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贵国:欧盟终将批准《中欧投资协定》
http://www.CRNTT.com   2021-05-07 12:39:58


 
  《中欧投资协定》主要是为了鼓励和保护来自于对方的投资者及其投资,涉及双方政府运作的诸方面,远远超出目前双边投资协定的范畴。以其第三部分的规范框架(Regulatory Framework)为例。该部分主要涉及缔约方有关外国投资者设立和经营企业的审批标准和程序要求,以及资格和程序要求,适用于缔约方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和外商投资的所有领域。规范框架的目的之一是防止缔约国主管机关任意行使审批权,故缔约双方承诺,确保其主管机关在审核外商投资项目时,遵守明确、客观透明和预先制定并已公开的程序。

  《中欧投资协定》规定,审查标准和程序应尽可能简单明了,并应事先公布,不得过度复杂化或延误投资。具体地讲,首先是东道国政府收取的与设立外资企业相关的费用应当合理并与有关审批程序的行政费用相称。其次,东道国政府的主管机关应公正对待所有申请人,并应独立作出决定,而不对需经审批或授权的任何投资者负责。再次,主管机关应允许申请人有合理的时间提交申请,应无延迟地确定申请的完整性,并应毫不拖延地启动对申请的处理;在可能的情况下,应接受以电子方式提交的申请。第四,主管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的合理时间内,完成对申请的处理,包括作出最终决定。第五,如果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不完整,主管机关应在合理的时间内通知申请人,并给予后者以完善申请的机会。第六,主管机关拒绝申请,应立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应(如申请人要求)告知申请人拒绝申请的理由和对该决定提出上诉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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