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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类犯罪认定及证据收集
http://www.CRNTT.com   2021-05-19 09:46:36


 
  五、因果关系的认定。本罪的成立要求玩忽职守行为与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第8号:杨某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受贿案(检例第8号),在渎职犯罪因果关系认定方面,如果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履行其监管职责,从而未能有效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那么,这些对危害结果具有“原因力”的渎职行为,应认定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实践中,可以遵循刑法因果关系判断的一般标准,即先采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公式初步判断,再看危害结果是否系玩忽职守行为危险的现实化。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出现介入因素,还应当考虑行为危险性大小、介入因素异常性大小、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介入因素是否属于行为人管辖范围等进行综合判断。

  六、法条竞合。除第三百九十七条以外,刑法其他条款还规定了特殊的玩忽职守罪,如第三百九十九条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第四百条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第四百零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四百零八条环境监管失职罪,第四百零九条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第四百一十三条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第四百一十九条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等,这些特别规定应优先于普通规定适用。(喻娥 作者单位:湖北省襄阳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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