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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费
http://www.CRNTT.com   2021-05-22 11:57:28


 
  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机构不得诱导其他年龄段学员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费用。学员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机构原则上在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

  学员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要求的,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费用,其余费用原则上在1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且不违反上述退费原则的除外。

  学员与机构发生退费纠纷的,机构不得以资金监管或学员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为由,拒绝学员的合理诉求。学员与机构因收退费问题发生争议的,可通过5种途径解决,分别为:学员与机构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协会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机构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预收培训费须开展资金监管

  新规要求,机构预收学员培训费的,须采用银行存管模式开展资金监管,机构应将必要的交易信息提供至存管银行。存管资金拨付须与授课进度同步、同比例。机构授课完成并经学员确认同意,存管银行应于5日内完成资金拨付;机构授课完成且履行告知义务后,学员超过15日未确认的,存管银行视为确认同意,履行资金拨付。机构可采用全额保证金监管模式进行过渡,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保证金总额不得低于本机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缴纳的总金额。总金额可按上年度机构收取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费用的平均值测算。

  机构不配合资金监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移交执法部门调查处理,并依法依规实施信用公示。对学员权益造成损害的,机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有关部门可向社会发布风险预警

  金融监管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定期将预收费资金信息和风险情况与教育行政部门共享。存管银行对纳入存管的预收资金实施常态化监测,对于预收费资金出现异动的,按照相关标准和约定时限,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提示。

  《办法》还提到,依据风险程度,有关部门可向社会发布风险预警。教育行政部门对机构实施差异化监管,对收退费规范、预收费风险低的可减少检查频次;对退费投诉集中、预收费风险高的进行重点监测,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督促机构合规经营。在预收费资金监管过程中,有关部门、机构、存管银行应当对收集的学员及家长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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