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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非遗治理能力现代化
http://www.CRNTT.com   2021-05-25 09:09:47


 
  其次,《非遗法》推动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非遗治理体制机制建设,丰富发展了国际非遗治理制度。《非遗法》指出我国非遗保护有三项基本制度,包括调查制度、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传承与传播制度。以《非遗法》为指导,我国建立了以四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名录制度为标志,以四级非遗保护行政体制机制为支撑,以四级法规、政策为保障,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体制机制体系。这个体系,既体现了《公约》中对非遗保护的九大措施和三个名录的要求,又展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既为我国非遗治理保驾护航,又为国际非遗治理制度设计提供了中国方案。

  最后,《非遗法》推动了中国特色非遗治理模式探索,创新发展了国际非遗治理模式。针对《公约》中提出的非遗保护的概念和九大措施,《非遗法》确定保存、保护是我国非遗保护的两大原则。以《非遗法》为指导,我国探索总结出以抢救性保护、生产性保护、整体性保护为代表的非遗保护方式,以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中国非遗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国家级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中国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成都国际非遗节、山东非遗博览会、非遗品牌大会等为代表的非遗保护计划、工程和措施,探索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非遗治理模式,促进了非遗分类保护和精准施策,提高了非遗保护能力,为国际非遗治理模式选择贡献了中国智慧。

  总之,《非遗法》颁布实施十年来,随着我国非遗治理理念、制度设计和治理模式的不断创新发展,我国非遗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大大提高,人民群众参与非遗文化保护的自信心、自觉性显着增强,我国非遗及保护工作的国际影响力明显提升。

  当然,随着国际国内政治、经济、社会环境的急剧变化,随着新时代我国非遗保护发展的不断深入,《非遗法》也需要与时俱进,不断进行修订完善,如在实施我国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和代表性传承人制度过程中,如何提高非遗分类的科学性、可操作性的问题,如何针对非遗传承群体实施代表性传承团体认定的问题;再如,在贯彻非遗保护四级制度过程中,如何加强对传承人、项目保护单位、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规定和宣传,弘扬非遗保护的契约精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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