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在国内率先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和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为进一步便利资金跨境投资,《若干意见》提出,一是深化QFLP试点。推动参与QFLP试点的外资机构管理境内人民币基金,鼓励符合条件的内资机构参与QFLP试点。推进QFLP试点机构开展境内非上市公司股权、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和夹层基金、特殊资产、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等投资。二是深化QDLP试点。支持境外知名资产管理机构和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申请QDLP试点资质。支持QDLP试点机构投资境外私募基金和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债权、证券市场、大宗商品、金融衍生品等领域。探索推动外资资产管理机构用一个主体开展QDLP、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WFOE PFM)等业务。鼓励试点机构在本市设立全球或区域管理中心,开展跨境双向投资管理。
九、纽约、伦敦等是国际知名的成熟资产管理中心,文件制定中是否予以借鉴,同时又是如何发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临港新片区制度创新等自身优势实现特色发展?
纽约、伦敦等综合型资产管理中心以坚实的经济为支撑,具备健全的金融市场和丰富的金融产品,完善的生态体系,各类机构、专业人才、全球资金高度集聚。新加坡、香港、卢森堡等离岸型资产管理中心以有竞争力的政策作保障,结合自身特点、找准特色定位。文件制定过程中,结合上海自身特点,对国际知名资产管理中心城市成熟经验予以吸纳借鉴。
《若干意见》充分发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金融市场完备、金融机构集聚、国际化程度高、财富基础雄厚、营商环境优良等优势,提出:一是推动开放创新率先试点。设立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平台。依规推动社保基金等境内外长期资金入市。支持在沪外资银行申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银行间债券市场主承销商资格。探索建立居民跨境理财通道。二是推动重点领域更高水平开放。支持资产管理机构开展离岸证券投资、离岸基金管理等业务创新,探索发展人民币离岸交易。在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探索资产管理机构跨境资金管理有效途径,研究与更高水平开放相适应的离岸金融体系。探索资产管理机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的安全评估和分类管理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资产管理机构因集团化管理需要向境外报送有关数据,畅通资产管理机构向境外获取和提供金融信息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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