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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国恩:“爆眼女”须追缉归案促法援处改革
http://www.CRNTT.com   2021-05-25 17:14:14


黄国恩吁警方为了法律公义须出通缉令缉捕这名女子归案。(图片来自橙新闻)
  中评社香港5月25日电/据橙新闻报道,前年“修例风波”中受伤的“爆眼女”,据报原来早于去年已离港赴台,其双眼炯炯有神。今天再有传媒引述消息指,她的医疗报告显示,女子眼球并无爆裂,视力无太大影响,只是眼部周围受伤流血,留院一星期后出院,并已于去年九月离开香港前往台湾。香港执业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及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黄国恩接受《橙新闻》访问时指,事件反映整件“爆眼事件”都只是谎言,为了政治目的不择手段,吁警方为了法律公义当掌握足够证据后,须出通缉令缉捕这名女子归案。

  黄国恩表示,事件发展愈来愈清楚,整件事是报假案,恶意诬蔑香港警队用布袋弹伤人;另一方面当警方要拿该少女的医疗报告时,她又阻止,明显是“身有屎,讲大话”。他说,少女当时的行动是要制造社会舆论压力,攻击警方,引起仇警情绪,其后出现的多起非法集结及暴动,“爆眼事件”可以说是导火线,认为少女的行为或已触犯煽惑他人暴动或非法集结等罪。

  黄国恩指,随着证据不断浮现,少女犯上述罪行的表面证据已成立,警方必须“做嘢”跟进案件。他认为,少女背后是否有大集团支持或勾结外国势力不知道,但其掩盖暴动真相的行动已很清楚,当时事件迅速发酵、激化部分市民对警察的仇视,之后出现大量象征“爆眼女”的图像、画作,代表了反修例暴动的一个高潮,故警方须全力搜证,不但还警方一个公道,亦要向社会大众交待真相。

  对于少女选择远走台湾,黄国恩认为此举经过计算,因为台湾与香港并无引渡协议,香港警方也不能到台湾执法,如早前的陈同佳在台杀人事件,台湾当局迫香港政府承认它是一个政治实体,才肯让陈同佳到台自首,做法完全不看司法只看政治,相信少女选择到台湾亦因这原故。

  在“爆眼女”案件,少女在出事后消声匿迹,却因为警方要取其医疗报告而不惜提出司法覆核,动机可疑;而法援署批出法援请大律师公会主席夏博义去打官司。黄国恩认为,虽然在法律上难以追究夏博义作代表律师的责任,但夏博义在过程中必定知道事件的真相,知道少女的伤不是由布袋弹所引起,在此情况下指控警方完全不合理,仍需负上道德上的责任,香港大律师公会亦应对其作出纪律研讯。

  黄国恩又指,在事件中另一要负责任的机构是法援处,它批出少女法援的申请。他指,目前法援处批准法援主要有两点,一是申请人的经济审查,其二是案情审查,即申请人“须具备合理理据提出诉讼或抗辩”;就第二点就很有问题,因少女向高院所提出司法覆核,指警方不向她提供手令副本是侵犯其私隐,理据十分薄弱,按常理是不应批出,但当时听闻有不少大律师或资深大律师写信到法援处施压,结果使少女的法援顺利批出。

  黄国恩认为,在反修例事件中,不少涉案者都是以上述方取得法援,而单单在“爆眼女”案件中,其司法覆核案件经过原讼庭及上诉庭审理,均判败诉,“爆眼女”需支付警方讼费,间接亦反映法援处把关不力,急需改革杜绝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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