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5月28日电/网评:被盗刷银行负责是对持卡人的司法保护
来源:东方网 作者:徐建辉
刚刚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银行卡规定》)明确: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正如最高法所介绍的那样,当前银行卡网络支付和信用卡信用交易日益增多。但是这在给人民生产生活带来便利和改善的同时,也出现了不少法律风险。譬如银行卡盗刷在侵害当事人财产权益的同时,也影响了银行卡支付市场的安全稳定发展,潜藏着较大的风险。而信用卡在逾期、分期和最低还款时的“天价”罚息和高额收费也让持卡人后悔不迭、苦不堪言。从此前媒体报道与消费者反映来看,说是怨声载道恐怕也不为过。
特别是持卡人面对“财大气粗”的银行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和不利位置,常常不得不接受发卡行的“霸王条款”及显失公平的约定责任后果。卡民苦不公正条款久矣!在这种情况下,迫切需要制定一套法律规则来定纷止争,重新定义银行卡发卡行和持卡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公平公正的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而今《银行卡规定》的发布,不仅为司法机关审理银行卡相关民事纠纷提供了“定盘星”,对广大持卡人来说无疑也是一场期待已久的“及时雨”。如此次最高法规定,“借记卡遭盗刷可向银行索赔,信用卡遭盗刷不用偿还本息”,等于彻底否定了银行过去常常被人揶揄的所谓“离柜(发卡)概不负责”的甩锅态度。既是对发卡行的必要约束,更是对用户的合理保护。只发卡收费却不承担一点风险责任,世上哪有这样的“好事”?
当然这并不是说所有盗刷都得银行“买单”。规定同时强调,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或是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仍需自行承担相应损失责任。这也凸现了这一规定的公平之处,说明不是要吃银行的“大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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