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5月28日电/据大公报报道,今次条例草案的修正案,涵盖12个主要政策事项。关于资格审查委员会方面,订明行政长官除了委任主席及2至4名官守成员外,亦须同时委任1至3名非官守成员。此外,亦会明确规定资审会将负责在宪报上刊登获有效提名的候选人名单的公告,而本地法例中亦会明确订定,特区政府须就资审会的组成向中央人民政府备案。另外,条例列明,资审会根据国安委(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书就候选人资格作出决定,不得提起诉讼。
一选委最多可提名五人
另一个议员关注的焦点,就是早前选举程序会因为候选人逝世或被取消资格而终止。政府吸纳意见,订明如地方选区及功能界别获有效提名的候选人,在提名期结束后至选举投票日之前逝世或丧失获提名的资格,有关的选举程序不会终止,令有关安排与选委会界别一致。另外,条例亦会订明如获有效提名的候选人,在选举当日选举投票结束前逝世或丧失获提名的资格,有关的地方选区、功能界别及选委会界别选举程序亦不会终止。
有关选委提名候选人方面,条例订明选委可以不同身份在多于一份提名书签署为提名人。换言之,每名选委可以不同的身份在提名表格签署提名地方选区、功能界别及选委会界别的参选人。1名选委最多可用不同身份提名5人出选立法会。
此外,假如政府资助学校及非政府机构拒绝借出物业作为投票站或点票站,条例订明提高罚款,由原建议的港币10000元罚款额上调至50000元,以提高有关罚则的阻吓力。
条例同时调整会计界及酒店界界别分组的投票人,以及立法会旅游界功能界别的合资格选民资格。就会计界界别分组而言,加入有关的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必须在提交投票人登记前的三年内,进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工作,方符合登记资格;而酒店界界别分组和立法会旅游界功能界别方面,则删去法例上的“持牌”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