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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引发商标权纠纷
http://www.CRNTT.com   2021-06-11 10:32:20


 
  关于抖音直播平台所属平台类型的认定,法院认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创新和网络营销模式的多样化,当前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平台已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以电子商务为其主营业务的平台,互联网直播平台、互联网音视频平台等以生产、提供内容为主营业务的平台,也逐渐为其用户提供网络直播营销服务;对于后者,如其为交易各方实际提供的服务本身符合电子商务法的相关定义,则亦应认定其所运营的平台系电子商务平台。

  据此,综合本案中抖音直播平台用户可通过开通“商品橱窗”功能从事互联网营销活动,平台的直播界面显示有涉案商品的名称、图片、价格等信息,用户点击平台中“商品橱窗”后未跳转至其他平台即直接进入商品页面,抖音用户可在其账号中直接查询其购买涉案商品的订单信息,观看直播时需点击抖音直播平台界面中的购物车才可进入小店平台完成购物等事实,认定抖音直播平台系以提供网络直播营销服务的形式在其平台中为交易各方提供了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各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平台,属于电子商务平台;微播公司作为抖音直播平台运营者,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同时,法院认为,直播带货类电子商务平台中电商活动具有其特殊性,不宜对其采取过于严苛的事前审核标准,而应结合平台是否建立了直播带货准入机制,是否制定并公开了直播营销管理规范或平台公约,是否履行了对直播间运营者资质、商品等的审核,是否制定了负面清单,是否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是否建立了必要的投诉举报机制,是否事后采取了及时且必要的处理措施,是否积极协助权利人维权等方面,综合判断平台经营者是否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法院据此认定微播公司就被诉行为履行了事前审核、提示,以及事后及时处置等措施,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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