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意见认为,反制裁法没有提及港澳如何落实,如果香港要落实反制裁法,需要按基本法将法律纳入附件三,由香港进行本地立法。笔者认为,从“一国” 的层面看,港澳跟从执行反制裁法是应有之义。再说,西方国家也不断无理打压和制裁特区政府官员,严重阻扰特区政府打击黑暴和维护国家安全。在这种情况下,特区政府也完全有必要拿起法律武器反击西方国家的制裁。
香港跟从执行是应有之义
但从 “两制” 角度看,作为全国性法律的反制裁法如果要在港澳实施,理应通过纳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方式进行。但是,在是否 “由香港进行本地立法” 的问题上,需要看基本法是如何规定的。
基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可见,全国性法律 “在当地公布”或 “立法实施” 是两个选项。由于反制裁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并无涉及两种制度的协调问题,因此,可考虑由特区政府在当地公布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去年5月28日高票通过建立健全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后,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去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香港国安法,人大常委会在征询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区政府的意见后,决定将国安法纳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当地公布实施。所以,反制裁法也应该可以按此方式在香港实施。
香港基本法教育协会执行会长、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