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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的回顾与思考
http://www.CRNTT.com   2021-06-17 11:08:22


 
  在执政党建设过程中建立健全落实责任、追究责任相关制度。新中国成立后,如何开展执政党的建设,是党面临的一道崭新课题。我们党深入总结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建设基本经验,进一步压实党的建设各项责任。

  建国初期到1956年党的八大期间,党的自身建设主要集中在反对党内主观主义、宗派主义、官僚主义,批评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思想作风,发扬党内民主、健全集体领导,反对个人崇拜等方面。为此,党中央先后提出在全党开展整风、整党的具体任务,工作中注意抓好责任落实。1950年开展的整风运动中,党中央决定重点整顿各级领导机关和干部,落实首长负责制,要求其带头检查自身思想作风,纠正居功自傲情绪和“革命到头”的错误思想。1951年开展的整党工作中明确各级党委的责任,要求其对照共产党员的“八项标准”教育党员,并对党员进行审查鉴定,对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员作出组织处理。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积极履行职责,保障各项党建责任落到实处。比如,1953年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通知要求各级纪委应当在“反对官僚主义、反对命令主义、反对违法乱纪”斗争中成为党委的有力助手。同时,我们党也针对一些失职失责行为开展责任追究。然而,当时党对执政党建设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的认识还不够充分,关于党的建设的正确探索未能深入,党的建设一度遭遇重大挫折。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党和国家走上了正确的发展道路。党的建设的方向越来越明确,“管党”成为了执政党必须解决好的重点问题,落实责任的制度机制也进一步完善。上世纪90年代中期,党中央逐步提出了“责任制”的理念。1994年,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决定建立党建工作责任制。此后,党中央制定了《关于建立健全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意见》,规定“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对本地区本部门基层党建工作负总责,书记是抓基层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基层党建工作”,进一步细化完善党建工作责任内容。推行党建工作责任制是新时期完善党的建设相关制度机制的重要举措,对压实管党治党责任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外,党的十四大把“从严治党”写入党章,党中央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党内出现的突出问题,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建立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1998年,党中央、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强调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肩负着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政治责任;2010年修订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党政机关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伴随着党的建设责任制的发展,责任追究相关制度建设也取得了新成果。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首次提出依法实行问责制,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2009年制定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首次在党内法规中提出了问责的概念。相关问责制度的建立,为进一步落实责任提供了制度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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