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7月22日电/深圳首例个人破产案引发热议,从网上跟帖评论看,多数人予以肯定,但也有人不理解,甚至反对,认为这会助长逃债,并令本已陷困境的个人借贷关系更趋紧张。
此前,温州、东莞等地曾有“个人破产”零星案例的报道,但因缺乏专法规范,都只是制度性的尝试。《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今年3月起正式实施,深圳首例个人破产案可谓我国境内第一宗裁定生效的个人破产案件。
案中梁某是位“80后”工程师,因创业失败欠下75万元债务无法清偿,遂向法院申请破产。梁某懂技术,打工后有固定收入,经法院协调,并获债权人谅解,获得个人破产重整民事裁定书。梁某需在三年内偿还欠债本金,由此获免利息和罚金等。
由此可见,个人破产绝非可随意逃债,相反,它能更好保障债权人权益。这是因为,个人破产方案须获债权人同意,破产者今后收入除去日常开支,均要用于偿债。如有可抵债的房产等,还需拍卖还债。当然,因有各方认可,加上法院白纸黑字的裁定,权益人不必日日催债,欠债者也无需天天心惊肉跳躲债,照协议执行就是了,各方均安。
说白了,个人破产是给“诚实而不幸”的人一个重整债务机会,令其能回归正常生活。因此,它既非可借机逃债的“天堂”,也不是惩罚欠债人的“地狱”,只是法律护佑下债务双方的“和解渠道”,但各方均要谨慎而行,毕竟它是有代价的。
来源:羊城晚报 作者:阅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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