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变相“法理台独论”,即推动“准法理台独”与“释宪台独”:
“法理台独”被定义为体现解构一个中国原则、完成台湾的所谓“国家化建构”。其核心内容是重新定义台湾本为一个“主权独立国家”,界定其“领土”为台、澎、金、马。
对于如何判断“法理台独”,大陆学界认为:第一是改“国号”、制定“新宪”;第二是“修宪”推翻“宪法”第四条“固有疆域的规定”;第三是“修宪”推翻“民国宪法”第六条。此外,在两岸尚未统一情况下,除了上述三个重大变更之外,还包括台湾地区擅自更改现政权具有象征意义的“歌曲、旗帜、徽章”现状,在台湾岛内推进含有改变两岸同属一国性质和把台湾从祖国分裂出去的“台独公投”等,都属于“法理台独”的组成部分。大陆《反分裂国家法》已为“法理台独”划下不可逾越的红线。
就目前岛内的政治生态而言,变相“法理台独论”,即推动“准法理台独”与“释宪台独”,不仅理论上具有象征意义,更重要的是完全具有现实的可能性与可行性。蔡英文提名宣扬“两国论”的“台独”大法官已上任。她还力图通过“司法改革”对法官进行“政治任命”。若这一设想过关,那蔡英文一再追求的由大法官解释两岸关系政治定位与台湾“国家性”的“宪法解释”即可实现。
2、C型“台独”的核心表现形态:
由蔡英文主导的C型“台独”的核心表现形态与台湾的“总统大选”密切相关。具体排列如下:
“台湾共识”(2011-2012年,蔡第一次投入“总统大选”)——“维持现状”(2015-2016年,蔡第二次投入“总统大选”)——“台湾价值”(2018年)——“中华民国台湾”(2018-2019年)——进一步“修宪”(2020-202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