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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个儿童化妆品监管法规落地
http://www.CRNTT.com   2021-10-09 15:51:08


 

  《规定》明确,儿童化妆品配方设计应当遵循安全优先原则、功效必需原则、配方极简原则。具体为:应当选用有较长期安全使用历史的化妆品原料,不得使用尚处于监测期的新原料,不允许使用基因技术、纳米技术等新技术制备的原料,如无替代原料必须使用时,应当说明原因,并针对儿童化妆品使用的安全性进行评价;不允许使用以祛斑美白、祛痘、脱毛、除臭、去屑、防脱发、染发、烫发等为目的的原料,如因其他目的使用可能具有上述功效的原料时,应当对使用的必要性及针对儿童化妆品使用的安全性进行评价;应当从原料的安全、稳定、功能、配伍等方面,结合儿童生理特点,评估所用原料的科学性和必要性,特别是香料香精、着色剂、防腐剂及表面活性剂等原料。

  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有关负责人认为,婴幼儿和儿童处于成长期,皮肤结构和免疫系统功能尚不完善,仅通过安全评估的方式存在一定未知风险,且目前很多安全评估的数据来源于普通人群化妆品,直接用于儿童化妆品的评估证据不够充分。为此,《规定》强调,儿童化妆品应当通过安全评估和必要的毒理学试验进行产品安全性评价。

  包装上需标注“儿童化妆品”标志

  《规定》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直面当下存在的儿童玩具冒充儿童化妆品、“消字号”产品冒充儿童化妆品等问题,要求企业在儿童化妆品包装上标注国家药监局规定的标志,方便消费者快速识别正规的儿童化妆品。《规定》显示,儿童化妆品标志将另行公布。

  同时,针对婴幼儿和儿童在使用儿童化妆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误食、误用风险,《规定》要求化妆品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儿童化妆品性状、外观形态等与食品、药品等产品相混淆,强制标注“应当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等警示用语,并禁止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食品有关图案。并且明确规定,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儿童化妆品;在儿童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等违法行为,应当认定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依法从重处罚。

  线上经营方面,《规定》提出,电子商务平台内儿童化妆品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经营儿童化妆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全面、真实、准确披露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并在产品展示页面显着位置持续公示儿童化妆品标志。

  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在公开征求意见时,有企业提出,“儿童护肤类化妆品”范围不明确,在执行中缺乏统一标准。在执法实践中,各地存在对“儿童护肤类化妆品”范围掌握尺度不一的问题。下一步,将在即将出台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明确“护肤类化妆品”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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