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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勇坚:建立网络数据安全保护体系
http://www.CRNTT.com   2021-11-22 14:36:04


  中评社北京11月22日电/据中国经济网报道,随着以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逐渐发挥更大作用,数字世界和物理世界、在线和离线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经济社会的数据化,使大量的数据集中于平台企业。当平台企业将所收集的数据运用到其运营的生态中,数据在平台竞争中的作用便愈发凸显。平台企业将数据作为一种战略资产,倾向于收集更多数据。数据高度集中在平台企业,或将给用户隐私保护带来挑战。如何更好地保护网络数据安全,捍卫网络时代的个人隐私,是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

  我国高度重视数据安全保护,在顶层设计方面,已出台了《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专门法律,加上《民法典》关于数据保护的相关内容,数据安全保护方面的整体架构已经比较健全。具体来看,《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就数据安全细分领域进行了规范。日前发布的《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对数据安全保护的整体操作性层面进行了规定,从而使相关法律在具体执行方面更具有可操作性,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可操作的网络数据保护体系。

  从整体上看,《条例》为我国数据保护相关的法律实施提供了更具体的操作指南,并对现实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回应。

  首先,《条例》兼顾了公共利益和数据要素价值发挥之间的平衡。数据是当今社会重要的生产资料之一,对社会生产效率的提升具有重要的意义。有观点认为,数据堪称数字时代新的石油。《条例》为平台企业采集、运用等提供了规范,使企业能够在规范许可的范围内更好地利用数据,发挥数据要素应有的价值。

  其次,《条例》建立了数据分级分类保护制度,对一些特殊数据加以严格保护,以更好地维护个人隐私及保护公共利益。《条例》对敏感个人信息、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等收集与运用进行了特别规定。例如,《条例》规定,不得强制个人同意收集其个人生物特征信息,不得以个人生物信息作为唯一的个人身份认证方式。

  再次,《条例》对数据“出海”进行了明确而又细致的规定。在数字化时代,数据跨境流动对很多企业运营来说是一种刚需,《数据安全法》等对数据跨境流动问题有着较为严格的规定,但是,对基于企业运营所需要的数据跨境流动具体如何管理,在申报条件、具体程序等方面没有进行明确。《条例》对此进行了重点规定,从而对数据“出海”进行了明确,包括数据安全评估等问题,均有所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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