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 
世贸组织改革须系统考量气候变化问题
http://www.CRNTT.com   2021-12-17 09:36:39


 
  WTO框架下,与气候谈判有关的议题包括环境产品定义与关税减让、边境税调节、碳标签、知识产权和补贴等。在环境产品协定遇阻的情况下,欧盟基于其雄心勃勃的绿色新政,推出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方案并即将进入欧盟立法进程,在WTO成员之间引发了广泛争议。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碳边境调节税该不该征收,以及该措施是否与WTO有关规则相冲突。

  WTO各成员方基于非歧视性原则,相互提供了最惠国的关税减让承诺表,未经WTO批准不能随意撤回关税减让义务或者单边增加关税额度。对于欧盟拟推出的碳边境调节税,即使WTO存在环保诉求的例外和豁免条款支持,使征收碳边境调节税似乎能在WTO规则中找到局部条款依据,但在实际操作中,这种做法仍面临着以环境和气候友好的名义对发展中成员采取歧视性做法,存在违反WTO规则的风险。

  WTO非歧视原则要求各成员方对国内商品和进口商品采取一视同仁态度,按此原则欧盟对进口产品征收的碳税不能超过其国内企业为碳排放支付的国内碳税。由于在碳排放核算体系上欧盟同其他成员方存在较大差异,不同成员方碳定价机制与价格水平差异显着,使欧盟贸易伙伴面临着非公平贸易环境,有违非歧视原则;WTO最惠国待遇要求所有WTO成员方被一致对待,欧盟应对所有贸易伙伴征收同等水平的碳边境税,但欧盟规定如其他国家内部有相同或类似于碳交易体系的征税制度则可以完全或部分免于边境税,这无疑违反了最惠国待遇原则。

  因此,无论是针对进口商品开征碳边境税或强制碳排放交易的国家要求按比例购买碳配额,都在规则上不符合WTO总体原则与框架,很容易成为以气候变化为借口的贸易保护工具。

  鉴于欧盟推出碳边境调节税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法理依据尚不明晰,同时有可能对国际贸易体系的定价机制产生系统性的影响,建议WTO在改革过程中对贸易与气候问题进行系统性考量,对碳边境调节税应持审慎态度,应通过鼓励发展碳交易市场与低碳技术贸易和技术转让等途径助力气候问题的解决。第一,WTO应鼓励成员方碳市场建设。碳排放交易系统(ETS)是为温室气体排放定价的主要工具之一,也是具有减排效应的政策工具,未来WTO应当继续鼓励各成员方探索与尝试建立全国性碳市场为碳排放定价,以市场化的方式逐步实现减排目标。第二,推动气候问题的解决工具同WTO原则及其他国际多边框架与公约相调试。充分研究《巴黎协定》中气候变化的相关义务同WTO贸易规则的适应性,为碳边境调节税、环保产业补贴等政策工具寻找多边规则的法理依据。第三,加快绿色低碳与环境保护生产技术的转移与自由贸易的国际机制的建立,扩大低碳技术和绿色技术转移的强外溢性效益,推动低碳绿色产品和服务的贸易自由化与投资便利化,实现各国绿色低碳技术潜力的协调发展。

  文章最后说,在和贸易有关的气候与环境问题上,中国作出了重要努力与贡献:一是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通过“一带一路”倡议推动绿色贸易;二是在相关国际公约谈判、自贸协定谈判以及投资协定谈判中推进环境相关规则体系构建,并积极履约;三是加强自由贸易试验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四是与国际社会持续开展合作推进绿色全球价值链的构建,推动低碳经济和绿色发展。

  


 【 第1页 第2页 】


扫描二维码访问中评网移动版 】 【打 印扫描二维码访问中评社微信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