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化主管部门依据评估标准加强对传承人德行与业绩评估和动态管理,并完善督查与退出机制,十分必要。虽然进入各级传承人名录要经过本人申请、地方推荐、专家评审、政府认定的过程,但这是政府与社会对非遗从业者人品、业绩的高度肯定。如果获得代表性传承人称号,以此追求个人产品升值,却不积极履行保护传承义务,或者见利忘义,严重违反公序良俗,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甚至触犯国法,就应该有警示与退出机制。
实行传承人退出机制,对于入选传承人名录的人来说,是一个有力的警醒,能促进与增强传承人传承与传播非遗的自觉意识。激活非遗传承人制度中的退出机制,对非遗传承人进行定期评估的动态管理,对于完善非遗传承人制度,保障传承人制度的活力、公正与尊严是及时而必要的。
在日本、韩国,对于“文化财传承人”也有类似规定,无论从业者技艺或技能有多高,如果本人不愿意将技艺或技能传给他人,就无法获得“重要文化财持有者”这一荣誉称号。
当然,政府或文化主管部门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保护传承工作除了日常督查与退出处罚外,还应该从正面鼓励与奖赏。对于那些有传承使命感,但因年老或疾病失去传承能力的传承人,可以尝试由政府或文化主管部门授予荣誉传承人称号,以鼓励传承人的终身奉献,这也体现了政府对非遗传承人的关爱与体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