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说明还明确了几个重点:
在管控对象上,《通知》管控对象不仅包括中央企业集团本部,还包括中央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
在隐性担保上,企业提供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函、支持函等函件是否具有担保效力,需要企业法律部门根据具体条款进行判定,具有担保效力的则属于隐性担保。
在关于对金融子企业担保管理要求上,如确因客观情况需要对金融子企业提供担保,需经中央企业集团董事会审批,金融子企业范围参考中央企业每年度向国务院国资委报送的金融子企业决算报表库里的企业名单。
在关于集团内子企业之间担保管理要求上,集团内无直接股权关系的子企业之间不得互保,如确因客观情况需要提供担保的,需经中央企业集团董事会审批,其中:子企业对母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此条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