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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以法律赋予每一个“她”力量
http://www.CRNTT.com   2022-01-22 15:58:00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社会法室主任、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薛宁兰曾撰文介绍,多地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陆续确立了提升妇女参政议政能力的具体措施。比如江苏省的实施办法明确,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一名以上女性成员。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代表会议中,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比例不低于30%。

  此次修订草案,根据这些长期耕耘的地方经验,明确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更重要的是,还明确了基层人民政府对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中侵害妇女权益的内容予以纠正的责任。

  3.从底线保护到观念普及

  法条中的字词更改、语句增删,改变着法律的保护范围和可执行性。

  妇女权益保障法不断更新著性别平等理念,但长期以来,被认为宣示性大于可执行性。方燕认为,此次修订着重增加了女性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的救济措施,补强了这块短板。

  比如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虽然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但未明确性骚扰的具体情形,救济途径也只有“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一句话。“此次修订草案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这就让反性骚扰的机制建立起来了。”聂真真说。

  在修订草案的条款中,还可以看到为了长远促进性别平等目标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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