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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办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
http://www.CRNTT.com   2022-02-11 14:05:36


 

  通知要求,强化停产矿山和即将关闭退出矿山的安全管控。对停产停工整改矿山,整改方案必须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时间、整改责任人、安全措施和下井人数,并经地方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告知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后,方可安排人员入井整改;地方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落实专人驻矿盯守、监督整改,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要明确联系责任人,采取远程监控、巡查抽查等方式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长期停产停工矿山,要采取加装“电子封条”、停止或者限制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综合管控措施,明确巡查人员,严防明停暗开。对即将关闭退出矿山,必须明确关闭退出期间的安全监管措施,落实驻矿盯守人员,严禁违规设置“回撤期”“过渡期”,严禁违法转包井下回撤工程,确保安全有序退出。

  通知强调,强化追责问责和社会监督。各地要加强对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工作的督导检查,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进行责任倒查。要认真落实《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在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在县级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将有关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责问责。发现公职人员失职渎职甚至充当“保护伞”的,将有关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处理。对盗采矿产资源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案件,要及时曝光查处情况,做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警示一方。要建立和完善群众举报奖励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举报信箱,鼓励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盗采矿产资源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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