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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与共同富裕
http://www.CRNTT.com   2022-02-17 09:40:19


 
  上述数字技术的四个特性相互促进与融合,使得在数字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比以往更容易形成市场垄断,并从三个方面影响收入分配结构:一是形成垄断的互联网企业可以凭借自身掌握的流量、数据和算法优势,对上下游企业采用两部制收费法分得更多收益,即除了向商家收取正常网络空间租金之外,还可以通过竞价排名、广告投放、流量控制等方式获得更多额外利润;二是形成垄断的互联网企业通过数据和算法优势,可以准确地为消费者“画像”,推算出其偏好、年龄、职业、收入、家庭结构与成员等信息,从而可以对消费者采取更为精准的价格歧视,更加接近理论上的一级价格歧视,将更多的消费者剩余转化为垄断企业的利润;三是互联网企业一旦在某一领域形成垄断,数字技术的上述四个特性会使同一领域内的其他企业难以生存和成长。因此,数字经济不但不会缓解反而会加剧收入分配差距。

  规范数字经济发展,促进共同富裕

  文章认为,虽然数字技术在相当程度上会拉大贫富差距,但不可否认的是,数字技术在整体上会促进经济发展,它不但可以在宏观上降低社会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还可以有效降低微观主体之间的交易费用,在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产业融合发展等众多方面具有强大优势。因此,为发挥数字技术在做大“蛋糕”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时尽可能降低和消除其对收入分配的不利影响,促进共同富裕,需要在以下两方面做出努力。

  第一,加强对数字经济的合理规制,使其在规范中发展。正如上文所述,数字经济众多行业具有自然垄断属性,行业内少数大企业占据较大市场份额有利于单位产品和服务成本的降低,但同时这又会导致企业垄断,比较隐蔽地采用价格歧视、捆绑销售等行为损害上下游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为克服这种两难境地,需要对数字经济实施政府规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数字产品和服务进行价格规制,在允许少数企业寡占市场的同时,对他们提供的服务和产品进行限价。例如可以采用平均成本定价法则,一方面保证数字企业的合理利润水平,保护其创新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保护其上下游企业和消费者的权益,从而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二是在数字企业的数据收集与挖掘、算法规则的可解释性及其目标函数的透明度等方面加强监管,提高算法的可解释性和目标函数的透明度,在鼓励创新、促进竞争和增强社会总福利之间实现动态平衡。三是降低数字行业的进入和退出成本,增强这些行业的可竞争性。四是探索和尝试在合理的补偿机制下打通各类数字平台业务,实现用户跨平台访问、企业跨平台服务和流量共享等。

  第二,加快建立与数字经济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由于数字经济发展迅猛,传统收入分配体系的某些制度安排难以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新特点,因此收入分配制度应进一步与数字经济相适应。首先,坚持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原则,探索数据要素参与一次分配的理论基础和可行方案。随着数字经济的深化发展,数据要素在生产中的地位将会进一步凸显,数据如何获得要素报酬是一个直接关乎效率与公平的问题。效率原则要求发挥市场对数据资源的配置作用,而高效的市场配置需要明晰的产权制度作为保障;公平原则需要考虑到数据要素和数字经济的特点。因此,为协调发展数字经济,促进共同富裕,需要加快数据要素的确权工作。在确权过程中,一方面应全面体现数据生产过程中消费者、商家、互联网企业等相关各方的贡献度,另一方面需要考虑数据要素在使用过程中的非竞争性等特点,同时确保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其次,研究制定与数字经济相适应的二次分配制度。一方面,数字技术弱化了许多商业实体存在的必要性并促使数字企业的收入来源与商业实体在地理空间上形成分离,造成与数字经济相关的税收扭曲;另一方面,数字贸易往往涉及多方主体,如平台方、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方与需求方、第三方、合作方等,因此,在数字贸易过程中要做到税负公平是一个不小的挑战,必须加以重视。除此之外,数字产品和服务的无形性、数字经济催生的服务业新业态新模式,使课税主客体相对于传统经济更为模糊和难以确定。因此,在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应根据数字经济的特点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公平税收征管体系,研究出台数字调节税,让数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应有作用,同时应发挥数字技术在课税主客体识别、税收公平和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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