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部分是真吃的工作餐,还有些是我跟饭店要的餐饮发票。”
“要来的发票干什么用?”
向某某很快坦白:“徐队长让我把餐饮发票报销后,冲抵租车费用。”
巡察组人员再次和徐某某谈话:“据我们了解,你们出去执法吃工作餐并不多,而你们每月报销近千元,你怎么解释?”
眼看瞒不住了,徐某某道出了事情真相。
原来,公车改革后,监察队公车不再保留,市房地产服务中心主任赵某某决定长期租赁一辆社会车辆供监察队日常使用,但租车费及保险、加油、维修等日常运行费用都由监察队负责。由于费用无法直接报支,徐某某便安排向某某找相应金额的出租车发票在单位报支。后来,因租用的车辆老化,费用越来越高,原先每月2000元左右的租车费用无法再满足日常运行,为此,徐某某指使向某某每月报支工作餐费近千元。经查,向某某共计虚报餐费23800元冲抵租车费。
巡察组随后将该问题线索移送至兴化市纪委监委。最终,徐某某因虚列餐费报支租车费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向某某受到诫勉谈话;赵某某因违规超编制长期租车,受到党内警告处分。(通讯员 陈文伟 邹小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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