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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设歇业制度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
http://www.CRNTT.com   2022-03-04 22:21:11


 
  对歇业的市场主体,《条例》明确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终止歇业后,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通过公示加强对歇业企业的社会监督和信用监管。歇业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实施细则》在《条例》的基础上,明确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并要求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自主决定开展或者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终止歇业。为确保市场主体履行公示义务,形成制度闭环,《实施细则》规定未按要求公示终止歇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实施细则》进一步提示,市场主体恢复营业时,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及时办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指出,市场竞争充满不确定性,竞争失败、判断失误等都有可能导致企业经营困难。对于这种情况,企业要么咬牙硬挺;要么破产清算,二者只能选其一。然而市场经济是复杂多变的,导致企业困难的因素中,确有“不可抗力”的因素,比如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这类因素不是企业主观导致的,由此导致破产清算,的确非常可惜。因此《条例》首次引入歇业这个“第三种形态”——“歇业待机”机制,既不清算,又不经营,是一个重要的制度创新。歇业制度可为企业提供规避不可抗力的保障机制,还可以继续保有企业名称、商标、专利等,维持良好的信用记录,节省不少成本。

  虚假登记要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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