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3月7日电/在近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银保监会主要负责人谈及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时表示,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区域扩大到全国范围,养老理财产品试点扩大到“十地十机构”,养老储蓄试点即将启动,面向中低收入人群的商业养老金业务也正在抓紧筹备。
经济日报发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对外开放研究院教授李长安文章表示,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号称养老保险体系的“三支柱”。从制度设计的角度来看,“第一支柱”的功能是兜底保基本的;“第二支柱”是针对就业者附加的养老保险,“第三支柱”指的是个人自愿购买的各类养老金融产品。人们可以通过加入商业保险计划,弥补基本养老保险不足,进而提高养老保障水平。对于中低收入群体来说,“第三支柱”商业保险须努力做到普惠和低成本,才能不断发展壮大。
2018年,中国启动了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明确保费支出可以延迟缴纳个税,来鼓励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2021年6月,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启动,要求试点保险公司创新开发投保简便、交费灵活、收益稳健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消费者达到60周岁及以上方可领取养老金,且领取期限不短于10年。今年3月1日起,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区域扩大到全国范围。此外,去年9月银保监会选择“四地四机构”正式启动养老理财产品试点,将扩大到“十地十机构”,以养老为目的的养老金储蓄也在稳步推进。可以说,中国养老保险的“三支柱”近些年都取得了很大发展。不过,相对于已经基本实现了全覆盖的基本养老保险而言,“第二支柱”的补充养老保险和“第三支柱”的商业保险要相对滞后一些。尤其是“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尚处于发轫时期,存在着较大的发展空间。
文章分析,“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相对滞后,原因有很多,主要有这样三个方面。一是消费者对此类产品的认知度不高。由于商业养老保险的缴费和领取期限比较长,个人购买了一份商业养老保险以后,把保单交给保险公司,期望效用往往会越来越低。二是有关产品偏于保守导致消费者未来收益预期减弱。一些保险产品的定价过高,降低了中低收入者的消费需求,也使其应有的保障功能难以充分发挥。三是商业保险机构的积极性不高。不仅消费者参保意愿低,由于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开发收益率存在不确定性、风险控制要求高,部分商业保险机构也缺乏热情。
文章认为,大力发展中国的商业养老保险,做大做强“第三支柱”,需要从多方面入手。首先,不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探索在财政、金融等方面给予更多支持。其次,努力提高广大民众特别是中低收入者的参保热情。除了中低收入者自身要增强保险意识外,商业保险机构也应主动开发普惠型、低成本的养老保险产品。最后,增强产品创新能力,丰富商业养老保险品种,扩大消费者的选择范围,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改进服务方式,实现商业养老保险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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