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3月14日电/据东方网报道,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今年高校毕业生超过1000万人,坚决防止和纠正性别、年龄、学历等就业歧视,着力解决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针对如何减少就业歧视问题,代表委员建议制定反就业歧视法,为大学生清除求职“拦路虎”。(3月13日《中国青年报》)
“‘双一流’高校毕业”“研究生学历”“不招女生”“35周岁以下”“没有慢性病”……近年来,不少青年尤其是大学生面临就业时,往往遭遇就业歧视。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上,代表委员纷纷呼吁,尽快出台反就业歧视法。从世界范围来看,许多发达国家都制定了反就业歧视相关法律,而我国仍没有一部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这的确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不过,现行法律法规中其实不乏反就业歧视条款。比如,《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但在现实生活中,就业歧视依然屡见不鲜,成为顽疾。
究其原因,法律不是万能的,当就业歧视成为一种普遍的“集体无意识”,法律难免陷入“法不责众”的尴尬。根据《就业促进法》,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劳动者在遭遇就业歧视时往往选择忍气吞声,不愿耗费时间和精力去和用人单位较真。因此,专门制定一部《反就业歧视法》,以专门法的高度对学历、性别、年龄、地域等就业歧视问题作出立法规定,这固然是必要的。但要想全面彻底消除就业歧视,功夫还应下在立法外。
首先,政府率先垂范。反就业歧视,必须发挥好政府“风向标”作用。多年来,报考公务员的年龄限制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于是,不少企业也纷纷仿效,以至于形成“三十五岁现象”,很多35岁以上劳动者在二次就业时往往遇到年龄歧视。今年全国两会,就有代表建议取消国家公务员报考要求35岁以下的年龄限制。政府带头遵循“最少够用原则”,废除不必要的就业门槛,有望起到示范引领作用,带动更多用人单位不拘一格招贤纳士。
其次,加强科普宣传。前些年,企业在招录员工时,往往谈乙肝色变。随着健康常识的宣传普及,许多用人单位已经可以坦然接受乙肝病毒携带者。同样,现在一些用人单位招录体检中也存在其他认知误区,比如多囊肾、桥本氏甲状腺炎等慢性病,既不会传染,也不会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高血压、糖尿病、甲亢等慢性病,可以通过药物治疗控制,确保患者正常履行职责。对此,有关部门应加强科普宣传,引导用人单位正确认识疾病,不盲目剥夺劳动者的就业资格。
此外,社会共担成本。随着三胎政策的放开,企业招聘歧视女性的问题愈发凸显。由于无法预期新招女性生育情况,也不能非法限制其生育,一些企业索性以“本岗位只适合男性”为由拒绝招录女性求职者。针对这一问题,显然不能单靠立法来解决,必须切实考虑用人单位的合理诉求,通过发放补贴奖励、延长男性陪产假等多种方式,实现生育成本社会共担,解决企业后顾之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