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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立法打击辱警行为
http://www.CRNTT.com   2022-04-23 15:21:37


  中评社北京4月23日电/据文汇网评论,香港警察素来享有“亚洲最佳”的美誉,在修例风波期间,坚定依法止暴制乱,而且执法专业克制,但暴徒肆意以暴力抗拒执法,导致多达600名警员遭袭击,包括被拨腐蚀性液体,被扔汽油弹和被刀刺伤等。暴徒更存心挑衅警员,企图制造失控场面,再透过外媒的传播抹黑警队。幸好警方训练有素、坚持依法办事,守护了香港法治稳定。

  根据基本法第27条,香港居民享有言论自由,这项权利必须得到重视。然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指出,为确保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当局可对言论自由设限。虽然警察受过专业训练,在履行职务时已预计有人会恶言相向,但这并不代表他们丧失自己的权利和自尊。市民没有权利辱骂、贬斥或以其他方式羞辱警员。警队明显需要一套法律保护机制。虽然,若果辱骂警员的行为构成破坏社会安宁,警员可以作出拘捕行动,但很多时候存在灰色地带和执法漏洞,令前线警员执法有所顾虑。

  为此,社会各界多年来一直在要求立法把辱骂警察和公职人员的行为定为刑事罪行,现在是时候深入探讨相关的立法。

  在2017年,梁美芬、何君尧和张国钧三位立法会议员提出修订《公安条例》,把辱骂执法人员定为刑事罪行。他们提出立法禁止对执勤的执法人员作出侮辱性言辞、行为或口号,最高刑罚为3年监禁和罚款港币2,000元。可惜他们的建议未付诸实施。经过修例风波,凸显这项立法的必要性和迫切性,而且海外相关立法的先例可为香港提供参考。

  新加坡在2014年颁布《防止骚扰法令》,把辱骂警察在内的公职人员定为罪行。法例禁止对执勤的公职人员作出猥亵、威吓或侮辱性言语和行为。违者可被判处一年监禁和罚款。法国也立例禁止公众藐视公职人员,该法例旨在保护执勤的公职人员免受辱骂,对象包括警察、海关和惩教人员,藐视的形式包括以言语、手势、文字或图像针对执勤的公职人员,意图践踏受害者的自尊和声誉。一经定罪,可判处一年监禁和罚款。若果是集体的违法行为,最高刑罚会提升至两年监禁。

  立法保护执勤的执法人员并非是什么新鲜事。事实上,香港目前有相关法律保护某些公职人员,以便他们能顺利执行职务。《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9条、《生死登记条例》第21条以及《食物安全条例》第54条均有列明,对相关公职人员使用辱骂性言语属违法行为,轻则罚款25,000元,重则可判处6个月监禁。这些保护措施没有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的言论自由,引用条例时也没有引起外界忧虑。《侵害人身罪条例》第36条规定,袭击、抗拒或故意阻挠警务人员执行职务均属违法,可判处两年监禁。若把辱骂、贬斥或侮辱执勤警务人员纳入违法行为,无疑有助警队履行公务。警队保卫公众的时候,同样需要免受辱骂、羞辱或挑衅等行为所侵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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