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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重在做好服务和保障
http://www.CRNTT.com   2022-05-02 08:14:29


 
  平台经济成重要载体

  文章指出,当前,中国灵活就业发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一是灵活就业市场结构多维化。灵活就业的工作内容、工作岗位、工作形式、雇用形式灵活多变,工作层次涵盖高中低端,新职业不断涌现。从过去集中在低端、简单的劳动用工领域,已覆盖各个层次和方面:既包括从事临时工、季节工等劳务活动,从事建筑、装修、保洁、饮食摊点、家政服务及其他服务性职业,也有通过自身知识或技能从事各类自由职业,通过各类创业创新平台实现众包就业、网店就业、创业就业等。特别是数字技术的普遍使用,催生了大量吸纳灵活就业的新职业。

  二是平台用工规模化。平台经济是灵活就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重要经济载体,平台吸附的灵活就业人员数量远远超过传统企业雇用规模。国家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1)》显示,共享经济参与者约为8.3亿人,其中服务提供者约为8400万人,同比增长约7.7%;平台企业员工数约631万人,同比增长约1.3%。

  三是关系主体多元化,劳动契约形式多样化。随着平台组织、共享经济等新经济模式兴起,平台、平台合作伙伴(承揽商、加盟商)、商家、中介机构、劳动者、消费者之间形成了一个相互联系、紧密协作但权责义务更加分散的网络化关系。与传统的、线性的雇用劳动关系比较,新就业形态的灵活就业在生产关系上具有明显的社会网络“弱关系化”特征,其形成的工作关系具有多元主体性和更加灵活多样的劳动契约形态。

  四是从业者“全职化”趋势明显。当前灵活就业的一个明显特征即从业者不再以“兼职”满足生存需要为主,而更多将“零工工作”作为“全职工作”。

  就业质量和权益保护待完善

  文章称,在灵活就业规模不断扩大、领域不断拓展、业态不断丰富的同时,灵活就业发展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

  一是劳动者就业可持续性和职业发展性不强。灵活就业的最大优点是灵活,其相应的主要弊端就是工作的不确定、不稳定,导致从业者发展性技能收获不足、职业发展持续性差,甚至有舆论将平台就业从业者看作是从产业工人转变为平台经济的“不稳定生产者”。

  二是平台灵活就业的相关社会关系法律权责不清楚。平台灵活就业利益主体构成复杂,甚至分布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平台、从业者和服务对象是基于网络存在的“陌生人社会”,责权关系确定困难。同时,由于平台经济的特殊性,一些大型平台容易形成垄断性经营,通过游戏规则和程序制定、信息控制等,在平台与从业者之间、平台与政府部门之间造成信息不对称和关系不平衡,形成不公平的权利和义务分配关系,可能损害从业者利益。

  三是部分从业人员就业质量和劳动权益保障亟需改善。灵活就业者工作时间普遍较长,劳动强度较大,工资收入差距大。由于工作和收入不稳定,缺乏对长期职业生涯的理性安排,参加社会保障的意愿和能力不足。当前社会保险体系主要是参照正规就业设计,灵活就业人员只能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保,养老保险个人承担更高的缴费比例。灵活就业从业者失业很难被认定,工伤保险面临缴费主体、费用分担机制、取证认定等难题。短期内,个人可能面临经济下行和职业自身带来的风险;长期看,保障机制不健全也会增加整个社会的运行风险。由于缺乏明确的劳动关系规范和组织保障,劳动者工作时间、报酬、社会保障等面临挑战。

  四是公共政策和服务存在短板,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机制有待完善。由于灵活就业概念和范围并没有形成统一规范的认定标准,对应的统计指标体系尚不健全,统计监测手段也不完善,加之从业人员流动性强、就业形势复杂,现有政策和服务存在针对性不强、责任不清、力度不够、可及性低等不足,服务和政策落实存在困难。随着灵活就业向不同领域扩展以及平台型就业涉及的行业越来越多,亟需政府各部门之间完善协同治理机制,增强政策协调性。

  健全政策和服务支持

  文章提出,坚持以创造和稳定就业机会、提升就业能力和就业质量、促进灵活就业更加有序、更可持续、更高质量发展为着力点,进一步加强对灵活就业的政策和服务支持。

  第一,进一步深化市场化改革,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发展,最大限度为灵活就业开发就业资源和机会。加快构建全国统一开放大市场,在“放管服”改革中规范市场竞争和市场秩序,促进各类要素有序高效流通匹配,破除或降低各种行业和职业进入门槛;加大宏观政策经济调节力度,稳定经济发展基本面,特别是加强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户、自营业者的财政金融支持;持续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引导各类平台企业建立可持续的经营和盈利模式,实现数字领域新业态可持续发展,为灵活就业劳动者提供更加稳定的就业资源和机会。

  第二,完善相关社会政策制度,维护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提升劳动者可持续就业能力。研究适应灵活就业人员不同特点的多元化社会保险办法,建立以劳动者收入状况为基础的社会保险政策,研究以个人身份跨户籍所在地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以及失业保险办法;加强对新就业形态的劳动关系、劳动基准等问题研究,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方法;探索建立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账户,大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依靠职业能力而不是固定岗位获得就业稳定性和职业可发展性。

  第三,加强政策统筹协调,提升多元主体协同治理能力。统一规划政策制度顶层设计,增强政策的系统性协调性,提升协同治理能力;确定平台法律定位和各方责权利关系,研究制定包括劳动关系在内的不同类别法律关系界定标准和认定范围;对不同领域、不同类型平台企业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模式,界定不同监管部门和平台职责边界;加强政府管理和行业规范,建立政府管理、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协同治理机制。

  第四,分类施策,进一步健全对各类灵活就业形态的政策支持和服务举措。强化促进灵活就业扶持政策,培训补贴、社保补贴等要覆盖和适用新形态就业创业人员;平衡好普惠型和特惠型政策,针对不同灵活就业群体的共性问题要有统一政策规范,对不同类型的灵活就业群体要有区别性界定,在政策支持、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发展渠道等方面靶向处理;探索利用大数据技术对灵活就业进行统计和监测,完善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快推进“数字就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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