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理顺省以下政府间收入关系。在中央统一立法和税种开征权的前提下,通过立法授权,适当扩大省级税收管理权限,授权省级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需要,依法确定地方税具体税率、税收优惠政策等事项。这样,地方政府可以根据自身承担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开辟税源,筹集适量的财政收入,用于履行自身职责,实现责与权的平衡和统一。同时,要加快培植地方税主体税种,健全地方税体系,并按照分税制原则科学确定地方各级政府收入划分办法,调动各级政府积极性,保证基层财政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三是完善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中央财政大幅度增加对基层转移支付规模、加大对财力薄弱地区支持力度的同时,省级财政也要进一步优化省内横向、纵向财力分配格局,积极下沉财力,推动财力向困难地区和基层倾斜,支持基层做好“三保”工作。进一步健全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办法,完善地区间支出成本差异体系,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与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成本相衔接,加大常住人口因素的权重,增强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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