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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履行协助职责和监督责任有机结合
http://www.CRNTT.com   2022-05-18 10:36:47


 
  把握履行协助职责和监督责任的有机结合

  党章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该款规定的职责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任务相辅相成、辩证统一。

  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敢于监督是本职、疏于监督是失职,要在协助中强化监督,切实做到协助不包揽、推动不代替、到位不越位。

  “纪检监察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纪委要自觉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和监督,积极主动为党委主体作用发挥提供有效载体、当好参谋助手,既不能缺位、不到位,也不能代替主体责任,错位、越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有关负责人认为,纪委要按规定向同级党委、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请示报告重大事项,通过党内监督情况专题报告等方式向同级党委提出意见建议,通过履行监督基本职责、第一职责推动党委决策落实。

  纪委履行协助职责和监督责任,实践中要注重把握两者的有机结合。从目的看,纪委履行协助职责和监督责任,统一于纪委的初心使命。从与主体责任关系看,协助职责侧重于对党委落实主体责任的辅助、推动,监督责任侧重于对党委及其工作机关履行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都以促进主体责任履行为目标。从措施手段看,履行监督责任的手段是监督执纪问责,履行协助职责也离不开监督执纪问责,同时也可以通过这些手段的综合运用,比如向党委提出有关意见建议,提请开展政治生态分析研判等,来更好地承担协助任务、实现协助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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