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这样一项重要的国际公约却无法对美国发挥应有的效力。美国政府在批准该公约时做了过多的“保留”:“美国宪法和法律对个人的言论、表达和结社自由作出了广泛的保护。因此,美国不接受该公约规定的任何义务,特别是第4条和第7条规定的义务,即在受美国宪法和法律保护的范围内,通过立法或任何其他措施限制这些权利。”《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当然为国家规定了义务,这正是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被美国政府特别重点关注的第4条和第7条更是该公约的核心条款,为反对种族歧视创造了法律武器。第4条规定:“缔约国对于一切宣传及一切组织,凡以某一种族或属于某一肤色或人种的人群具有优越性的思想或理论为根据者,或试图辩护或提倡任何形式的种族仇恨及歧视者,概予谴责,并承诺立即采取旨在根除对此种歧视的一切煽动或歧视行为的积极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对任何种族或属于另一肤色或人种的人群实施强暴行为或煽动此种行为,以及对种族主义者的活动给予任何协助者,包括筹供经费在内,概为犯罪行为,依法惩处”,并依法惩处提倡与煽动种族歧视者。第7条规定:“缔约国承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尤其在讲授、教育、文化及新闻方面以打击导致种族歧视之偏见,并增进国家间及种族或民族团体间的谅解、容恕与睦谊,同时宣扬联合国宪章之宗旨与原则、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宣言及本公约。”
美国政府以所谓的“言论自由”为理由而做的保留,一方面表露出美国政府的狂妄自大,另外一方面又相当于实质上瓦解了该公约的法律效力,为美国留下了滋生种族主义的土壤和法律空间。在当今国际社会,任何宣扬种族主义的言论都理所当然地被视为违反基本人权,但在美国却成为被保护的言论自由。这种匪夷所思的现象,成为美国国内种族主义长期暗流涌动和不断制造种族仇恨的关键因素。
种族主义是美国社会的毒瘤,不仅伤害美国,而且伤害世界。亚历山大·温特认为,身份是由内在和外在结构建构而成。从生物学的角度来看,不同种族之间的差异完全可以忽略不计。所以,种族差异在很大程度上同样是一种想象出来的不同,由内在和外在的身份建构而成。作为头号资本主义强国,美国国内的种族主义泛滥,固然是自食恶果,但不能忽视的是,美国在世界上树立的巨大反面榜样,长期误导、纵容甚至鼓励一些地区一些群体的种族主义行径,使得世界悲剧不断。
白宫新闻秘书让-皮埃尔在布法罗市枪击事件后发表声明:拜登总统已经听取有关情况的汇报,他和第一夫人为受害者以及他们的亲人祈祷。有网友对此评论说,希望美国政府能够早日正视国内的种族主义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手段来消除种族歧视,而不仅仅只是祈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