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居全球前列
主持人:我国发展数字贸易具备哪些优势?近年来,我国数字贸易发展取得哪些成效?
李西林(商务部研究院国际服务贸易研究所研究员):数字贸易是国际贸易发展的新前沿,日益成为全球贸易增长的新动力,受到各国高度重视。总体来看,我国发展数字贸易具有三大优势。
第一,拥有超大规模市场。一是拥有全球最大规模的网民数量。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32亿人。二是形成全球最大的数据资源。据国际数据公司(IDC)测算,预计到2025年,我国产生的数据总量将达48.6泽字节(ZB),居全球第1位。三是我国是全球最大贸易国。2021年,我国货物和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为44.4万亿元,贸易数字化趋势稳定,成为驱动数字贸易发展的重要力量。四是成为全球主要数字经济体之一。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测算,2021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5.4万亿美元,并保持较快增长,这将为数字贸易发展奠定更加坚实的经济基础。
第二,拥有庞大的人力资本和人才资源。我国拥有世界上相对规模最大的优质劳动力资源,人力资本持续积累。据教育部统计,2020年各级各类学历教育在校生达2.89亿人,全国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增加到13.8年。
第三,研发创新优势。一是国家创新实力大幅提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2021年全球创新指数报告》显示,我国创新指数排名已提升至第12位,居中等收入经济体之首,是世界上进步最快的国家之一。二是数字技术创新实力突出。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数据测算,我国数字领域相关专利已快速增加到51.1万件,居全球第4位。三是研发投入持续增长。据统计,2021年我国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27864亿元,研发投入强度提高到2.44%。
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数字贸易发展,市场范围不断扩大,贸易伙伴日益多元化,数字贸易大国地位不断巩固。
一是成为全球最大跨境电子商务零售(B2C)出口经济体。跨境电商成为外贸创新发展的重要方式,据海关总署统计,2021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总额达1.98万亿元,增长15%。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数据显示,全球2020年成交额(GMV)前13家B2C电商公司中,有4家来自中国。
二是位居全球数字服务贸易前列。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可数字化交付服务统计,2020年,我国数字服务进出口总额增加到2939.85亿美元,实现顺差147.65亿美元。其中,数字服务出口1543.75亿美元,占服务出口比重55.01%;数字服务进口1396.10亿美元,占服务进口比重36.63%。
三是新型数字贸易发展势头良好。我国云服务国际市场逐步扩大,根据国际咨询机构高德纳(Gartner)数据显示,全球云计算基础设施即服务(IaaS)市场份额排名中,阿里云排名全球第3位。我国北斗系统相关产品已出口120余个国家和地区,与137个国家签订北斗合作协议。我国成为游戏出口大国,根据中国音协游戏工委数据,2021年,我国自主研发的网络游戏海外销售收入增至180.1亿美元。
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
主持人:当前,国际数字贸易规则构建情况如何?我国应从哪些方面着力积极参与全球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规则制定?
洪俊杰(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数字贸易迅猛发展为全球经济注入新活力,同时也对数字贸易治理提出严峻挑战。国情、目标和立场上的巨大差异决定了各国难以在短期内形成统一的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其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主张及核心诉求差异更加明显。目前,数字贸易规则主要依托区域贸易协定构建,形成具有较强影响力的“美式模板”和“欧式模板”。
数字贸易规则“美式模板”大致经过3次升级,其最新阶段的范式为《美加墨协定》和《美日数字贸易协定》,二者均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中的相关条款为基础,对部分文本进行直接承袭。与“美式模板”相比,“欧式模板”尚处于初级阶段。
从具体规则文本来看,“跨境数据自由流动”“数据存储非强制本地化”“源代码保护”等规则最能体现“美式模板”的特征,也是推动其演进升级的核心规则。《美加墨协定》在上述三方面均具有高于TPP水平的强制性,但较强的约束力也限制了“美式模板”的扩展适用。
数字贸易规则“欧式模板”虽然更加深入细致,约束力更强,但体系性仍然不足。欧盟签订的自贸协定中,有关数字贸易规则的条款并未单独成章,过于分散的条款增加了应用难度。高标准的“隐私保护”等问题是影响欧盟与其他数字强国达成谈判协定的关键。
整体来看,彰显美国意志的“美式模板”构建了高标准范本,背后反映的是美国利益。彰显欧盟意志的“欧式模板”也存在凭借自身强势地位与缔约方达成非等价承诺的问题。
我国作为数字贸易大国,在参与国际数字贸易规则构建过程中始终秉持合作共赢的理念。我们积极致力于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推动电子商务谈判,目前,该谈判已经取得实质性进展,将力争在2022年底前就大多数议题达成协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展现了我国参与数字贸易规则构建的最高水平,在“跨境数据自由流动”“数据存储非强制本地化”等方面均实现了突破,还对争端解决、透明度问题做出具体规定。RCEP是目前世界上规模最大的自贸区,在数字贸易规则上的优势体现为良好的灵活性与包容性,在“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计算设施位置”“线上个人信息保护”等议题中均设置了例外条款。
下一步,应积极构建普惠型数字贸易规则,进一步提升我国在数字贸易领域规则制定方面的话语权与影响力。在跨境数据流动、数据存储等方面,可以建立分类分级的管理体系,在保障安全性的前提下促进跨境数据流动。互联网平台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增强其普惠性,提升欠发达地区和中小企业运用互联网平台参与国际经贸的能力,弥合数字鸿沟。在国际合作方面,应拓宽合作领域,加深合作程度,丰富合作方式。此外,还应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数字税等方面的研究,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做出决策。并且,进一步完善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大力提升数字治理能力。一些敏感议题可以先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及自由贸易港先行先试,进行压力测试,待成熟后再进一步推广。
来源:经济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