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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精准问责规范问责,规范实施容错纠错
http://www.CRNTT.com   2022-07-14 11:17:32


 
  要精准把握运用问责从轻减轻情形

  《问责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对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或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主动担责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把握这一规定,要注意区分当事人的态度,看当事人面对失误错误,是主动纠错、及时补救还是消极应对、放任不管,是积极配合、主动担责还是避重就轻、推卸责任,对主动承担责任,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的,可以从轻减轻问责。比如,某县扶贫办在实施农村电商扶贫项目中,为完善扶贫项目,精准落实扶贫任务,审批备案超出时限要求。考虑到其主动对项目不合理内容进行整改纠正,避免损失、促进增收,予以从轻问责,最终对县扶贫办有关负责同志进行谈话提醒。

  要严格规范容错免责工作程序

  《问责条例》着眼规范问责、精准问责,从启动、调查、报告、审批、实施等各个环节作了全面规范,为实施容错纠错提供了具体方法路径。能否精准把握容错纠错原则,并运用到问责工作中,是对纪检监察机关政治站位、工作作风和能力水平的现实检验。山东省在实施容错纠错时,注重程序设计,从提出申请、调查核实、会商共议、情况公示、作出决定、反馈意见等各个环节进行规范。比如,关于容错申请的提出,既可以是干部本人主动提出,也可以是有关党组织主动发现提出;对情况复杂的,必要时可考虑会商,邀请相关部门、服务对象、利害关系人、业务领域专家等代表参加,会商结果报同级党委(党组)研究决定;容错决定作出后,一般应当在一定范围公开容错认定情况,属于免责的,及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相关党组织和干部本人。2020年以来,山东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实施容错纠错694起,涉及851人,营造出干事创业浓厚氛围。

  必须坚持容纠并举

  问责和容错都只是手段,不是最终目的,做好问责“后半篇文章”必不可少。我们坚持有错必纠、有过必改,对失职失责党组织及个人容错的同时及时督促纠错,并明确各级党委(党组)履行纠错主体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履行纠错监督责任,采取纪检监察建议书、约谈提醒、诫勉谈话、责令纠正或者补救等方式,督促抓好问题整改。(山东省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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