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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不得以曾患传染性疾病为由拒录员工
http://www.CRNTT.com   2022-07-21 14:21:58


 
  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容缺后补等方式支持吸纳就业容量大的企业高效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探索建立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失信的豁免制度。支持浦东新区在稳定和扩大就业方面先行先试,将浦东新区在优化营商环境、便利市场主体准入等方面的改革经验及时向全市复制推广;发挥企业预重整或者破产重整、和解等制度的作用,促进稳企业、保就业。同时,明确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需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法治保障。

  《决定》还明确公平就业和纠纷化解相关要求。明确任何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患传染性疾病而解除其劳动合同,在招用人员时不得以曾患传染性疾病为由拒绝录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明确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工会组织、调解组织等应当依法、及时、妥善处理涉疫情的劳动争议纠纷。

  根据《决定》,市、区政府应当强化对下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促进就业工作成效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年度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要求市、区相关部门加强对落实主要就业指标和政策措施情况的专项监督和检查,做好就业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稳定对就业形势的社会预期。同时,就市、区人大常委会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情况的监督等,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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