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部分公司实控人、高管试图通过“业绩变脸”从中牟利。比如,一些高管明知公司的业绩是亏损的,但为了配合利益中人进行减持,或拉高股价出货,铤而走险发布了公司预喜的公告,等利益中人完成交易离场后,再发布公告进行修正,进而导致了“业绩变脸”的发生,更是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违法犯罪。
无论是任何原因,“业绩变脸”给市场、投资者带来的危害都是显而易见的。要遏制此类现象的发生,实施有效的监管最为重要。从现阶段看,仅凭发放监管函对于这类行为的震慑力已明显不足,监管层应秉持“零容忍”的态度,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除了罚款,还应对“业绩变脸”的原因一查到底,假如涉及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乃至刑事责任,同时要给予受到伤害的投资者应有的补偿。祗有让“业绩变脸”乱象得到有效惩处,才能让市场更为“风清气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