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转变政府职能,解决审批与监管的突出矛盾
监管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以来的难点和堵点。对市场主体缺乏监管或监管力度不够极易导致假冒伪劣、坑蒙拐骗、侵犯知识产权等问题的出现。因此,国务院在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过程中,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跨部门综合监管、“互联网+监管”和信用风险分类监管等改革政策的实施,提高了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但实际上,监管一直是“放管服”改革链条中的薄弱环节,“重审批,轻监管”“不会管、不敢管、不想管”等问题仍然存在。行政审批局的设立,将散见于各行政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划转到行政审批局,由行政审批局集中行使审批权,极大改善了多部门审批、多环节流转、多头跑路的状况,提高了行政审批效率。同时,这也使得审批与监管出现了分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市场监管原则,要求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局共同履行监管职责。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或因传统“以批代管”观念的深刻影响,或因监管责任界定不清导致监管推诿扯皮,不管少管、乱管庸管的情况大量存在。
针对这些问题,关键是转变政府职能。“转换职能,就是要行政部门从专注于审批转到加强监管上来”,将强化监管与严肃审批并举。既不能用审批代替监管,也不能放任不管。要落实监管责任,一要理顺审批和监管之间的关系,有的是“谁审批,谁监管”,例如医疗卫生机构、文化经营场所;有的是“只审批,不监管”,如民政部门的“结婚登记”、发改部门的项目立项批准等;有的是“不审批,也监管”,这类部门属于主管部门,实行“谁主管,谁监管”。[9]二要厘清有关部门之间的职能,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形成全方位覆盖的市场监管体系与格局,防止监管缺位。要增强各部门协同监管,沟通顺畅、齐抓共管、高效快捷。三要健全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监管。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会导致监管无法可依,监管时软弱无力、效率低下、收效甚微。
(三)推动政务服务均衡发展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效最终体现在政务服务的水平和质量上。长期以来,“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是困扰企业和群众的“四难”问题,一度成为打击群众创业办事积极性的重锤。因此,国务院出台《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制定行政许可服务规范,促进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着力解决审批难的问题。然而,在各地政府的改革实践中,“政务服务标准不统一、线上线下服务不协同、数据共享不充分、区域和城乡政务服务发展不平衡等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存在”。“在全国调研的67地市中,‘最多跑一次’的市场主体占比最大值与最小值相差79个百分点;‘一窗办理’的市场主体占比最大值与最小值相差79个百分点;‘一小时办结’的市场主体占比最大值与最小值相差87个百分点。”全国各地政务大厅办事效率差距很大,不仅在线下,在线上,各地数字政府的知晓率、使用率、覆盖率、便捷度等方面的差距也很大。比如部分地区数字政府上业务不全,不能全覆盖、全流程办理,且部分地区虽实行线上办理,却要求线下提交纸质材料等,导致数字政府使用不便,“互联网+政务服务”在部分地方推行缓慢。这反映出各地政府在推进服务标准化建设的过程中所下功夫不同,落实效果不同,群众满意度亦不同。
针对这些问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点要放在政务服务水平的提高上。一要端正服务态度,强化政府就是服务的意识,无论是审批还是监管,本质上都是服务;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二要提高服务效率,让“马上办”“最多跑一次”等要求成为行政部门普遍的服务标识。三要普遍推动数字政府建设,并用好数字政府建设成果。凡是能够“一网通办”的,绝不允许索要任何纸质材料,用服务水平的高低衡量数字政府建设的成败。有关部门要加强数字政府使用情况的督查。
(四)对权力与利益交易行为加大监督和惩处力度
行政审批权作为一种公权力,来自人民,自应为人民利益服务。然而,权力具有自我扩张性,当外部缺乏约束或约束乏力时,权力会不断扩展和延伸,出现权力异化的现象。行政审批权也不例外。为遏制行政审批权的膨胀和扩张,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让权力受到有效的监督和约束,国务院牵头下发改革任务,要求各级政府制定并公布权责清单、负面清单等,以制度的理性束缚权力的“任性”,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让权力负重前行。事实上,一旦权力受到利益的驱使,权钱交易、以权易利、以权谋私就会不期而至。这也就导致了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践的过程中,依然存在“吃、拿、卡、要”等现象,一些申报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许可标准的审批事项,却迟迟审批不下来,行政审批相对人为尽快获得许可或解禁,不得不主动托关系、找门路、送人情,这种消极审批实为主动索拿,看似涉及利益不多,却恶化了行政审批制度环境,破坏了社会风气。在土地利用、工程建设、矿产开发等重点领域,涉及重大利益的寻租腐败案仍频频发生,违反市场公平竞争的少数人获得的巨大利益是以侵害多数人的利益为代价的,是以对行政审批法治秩序的严重破坏为代价的。
针对这种情况,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和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斗争同步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以堵塞腐败漏洞为目标之一,做到“不能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目标之一,要实现“不想腐”“不敢腐”。可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管齐下。
四、优化营商环境还需养成对市场主体的敬畏之心
文章分析,为了优化营商环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也要“补短板”“强弱项”,持续推进。同时,更要加强对行政人员的教育和监督。对于优化营商环境来说,教育行政人员把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具体化为对市场主体的敬畏之心。这是决定制度改革能不能更好发挥作用的重要主体条件。
(一)行政人员对市场主体缺乏敬畏之心,是制度改革成果收不到目标成效的重要原因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使中国审批制度越来越完善、越来越方便,但在有些地方和部门,市场主体仍然没有足够的获得感和满意感。究其原因,就在于行政人员对市场主体缺乏应有的敬畏之心。他们不但不敬重市场主体,反而要市场主体敬重他们,对市场主体的诉求漠不关心,完全颠倒了“主仆”关系。由于缺乏敬畏之心,行政人员对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缺乏有效执行。我们知道,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制度改革的价值在于落实。但一些行政人员采取“选择性”执行态度:对部门、对自己有利的就执行,否则就不执行,使好制度在执行中增加了一些人为障碍,打了不少折扣。由于缺乏敬畏之心,行政人员对市场主体“急难愁盼”问题或视而不见,或无动于衷,对市场主体三番五次的申请甚至产生强烈的满足感或自豪感。市场主体则费尽周折、吃尽苦头;贻误商机、运行成本加大;满腹怨气,对政府失去信任;败坏了一地营商环境的信誉,使投资者望而却步。
我们可以看到,行政人员对市场主体缺乏敬畏之心,对营商环境的杀伤力是致命级的。鉴于此,努力让行政人员养成对市场主体的敬畏之心,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营商环境优化释放倍加效应,应当成为今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
(二)行政人员的敬畏之心来源于对党的执政理念和市场主体重要地位的自觉认识
敬畏之心,是指人们面对特定的人或事物时所怀有的敬重与畏惧的心理。“‘敬’体现的是一种价值追求与人生态度,‘畏’则展现出人们的自我警醒和忧患意识。”心有所敬才会有所为,知晓自己的职责,保持进取之心;心有所畏才会有所不为,明确自己的底线,保持谨慎之态。这里的“对特定的人或事物”即是市场主体;这里的“敬”,就是对一切市场主体要心怀敬重;这里的“畏”,就是对市场主体施加的一切行为要有所畏惧,守住底线,不可随意任性。
要养成对市场主体的敬畏之心,就要深刻领会我们党的宗旨,坚守我们党的初心和使命。从“为人民服务”到“以人民为中心”,是一百年来党的宗旨理论的重大发展。以人民为中心不仅仅是我们党的发展理念,也是我们党的执政理念、各级政府的行政理念。全心全意为市场主体服务,自觉把自己摆在“公仆”的位置上,是一切行政人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和行政理念的题中应有之义。要养成对市场主体的敬畏之心,就要充分认识市场主体的重要地位。市场主体的主要构成是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企业是社会的经济细胞,企业是行政人员的衣食父母;企业在提供就业岗位、增加政府税收、推动科技进步、提供产品供应市场等方面,发挥着无可替代的巨大作用。因此,企业经营效益好,社会就业状况就好,政府税收就好,市场供应就好,整个社会就能健康发展。反之亦然。因此,让企业合法而顺畅经营,事关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
(三)养成对市场主体的敬畏之心,就是要最大限度地为企业办实事、为人民谋福祉
伴随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持续推进,中国市场主体数量迅猛增长,尤引人注目的是民营企业的增速,“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这一判断把民营企业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极大地燃起了民营企业的创业热情。
养成对市场主体的敬畏之心,就是要把市场主体放在心中重要位置,想市场主体之所想,急市场主体之所急,“在调整审批事项、设计审批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环节均立足于最大限度地为企业办实事、为人民谋福祉”,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利益作为改革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养成对市场主体的敬畏之心,就是要充分尊重市场主体,以市场主体的意愿和感受作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导向。“人民群众对审批之弊感受最深,对改什么、如何改最有发言权”,确立以市场主体为导向的审批运作、许可机制和服务模式,切实为创业提供便利、为企业松绑解绊、为市场注入活力。养成对市场主体的敬畏之心,就是要以市场主体的满意度作为衡量政府工作好坏的标准。改革的力度大不大,改革的成效好不好,服务水平的高与低,服务质量的优与劣,市场主体对此心中有杆秤。坚持以市场主体的体验和评价来监督行政审批真改真变,让群众看到政府改革的实效,享受改革的红利,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和信任度。
越是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的深水区、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期,越需要唤起对市场主体的敬畏之心,越需要把握群众路线这条“执政生命线”。有了敬畏之心,制度的缺陷可以弥补;缺失敬畏之心,好的制度用不出好的结果。因此,养成对市场主体的敬畏之心,就能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营商环境优化释放倍加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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