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银行能否收取提前还款补偿金,其实还有一个限定条件,那就是取决于事前签订的贷款合同。如果合同明确约定能收取,那就能收取。如果约定该费用是浮动的,那银行也能提高费率。如果只约定可以提前还贷,但没有约定提前还款补偿金,那银行就不能单方决定收取这项费用。
银行须尽到告知义务
不过,即便银行有权收取提前还款补偿金,其仍然可以从客户权益出发,做到如下几点:
首先,要给借款人一定的考量时间和筹措资金的时间,而非突然宣布、立即生效。
其次,银行应该对未来的借款人尽到更多提示义务。由于国民经济情形发生变化,以后借款人提前还贷、银行收取提前还款补偿金,或许会比以前常见。曾经在贷款合同内“沉睡”的提前还贷条款会变得越来越重要。
故而,除了签约时的一般性告知、给予借款人或格式合同接受方充分的阅读时间外,今后银行在安排合同时,有必要就此等对借款人的权益有所减损的条款,予以特别提醒。
比如,针对相关条款的字体加黑、加大、安置下划线或口头说明等等。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也不妨酌情将此项内容加入银行从业规范的重点内容中。
再者,对特定扶持性贷款不应收取提前还款补偿金。例如,国务院办公厅〔2004〕51号文规定提前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加收应付利息以外的任何费用,此文件至今有效。
按照监管要求,小微企业经营用途零售贷款不仅免收提前还款补偿金,也不得在合同中约定。今年3月,银保监委员会曾通报批评过一个典型案例,平安银行海口分行在为小微企业提供信贷融资时,虽然未实际收取提前还款补偿金,但未及时修订贷款确认书文本,导致不当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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