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监察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要求严格干部准入制度,严把政治安全关,把对党忠诚作为首要政治原则、首要政治本色、首要政治品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围绕政治过硬这个根本,高标准设置监察官条件,在任职条件和选用标准上,突出政治标准,在任职限制上,设定更为严格的底线要求,确保队伍过硬,严格对监察官的考核,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情况,进一步强化了“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这个根本要求。
纪检监察机关因党而生、为党而战、兴党而强,忠诚基因融入血脉、赓续传承。新时代新阶段,必须把“两个维护”作为纪检监察工作的“纲”和“魂”,弘扬党百年奋斗形成的宝贵经验和优良作风,始终坚持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紧紧围绕“国之大者”发挥好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更加有力有效推动党和国家战略部署目标任务落实。
2 全面推进纪检监察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为纪检监察机关担当尽责提供制度依据
忠诚需要担当来诠释。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纪检监察干部要敢于担当,“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敢于担当、敢于监督、敢于负责,努力成为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纪检机关就是党内的‘纪律部队’,干的就是监督的活、得罪人的活,必须有对党绝对忠诚的高度自觉和责任担当”,“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经得起磨砺、顶得住压力、打得了硬仗”。
担当首先体现在做好本职工作上。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对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予以明确,为纪检监察机关履职尽责提供了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五章专章规定了纪委工作职责,结合新的实践,将党章规定的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和各项经常性工作,细化为纪律教育、纪律监督、处理信访举报、纪律审查、纪律处分、开展问责、受理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纪律检查建议等9项具体职责,幷对这些职责逐项作出规定,为保证和促进纪律检查权的正确有效行使提供了基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对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三项职责做了规定。2021年9月20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在此基础上,在第二章中规定“监察监督”“监察调查”“监察处置”三节,为监察机关充分履行职责提供法治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坚持“责任法”定位,着重规范监察官依法履职,将监察法规定的监察机关职责予以细化具体化,幷强调监察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监察事项负责,确保监察机关的各项职责落实落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