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贯彻把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的理念贯穿纪检监察自身建设的要求,加强了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对问题线索管理、处置工作的监督,明确了监督部门、监督方式、监督责任,细化了对违反线索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为有效防范线索处置不及时、监督不到位等问题,《办法》对初核、暂存的问题线索以及立案后的问题线索等办理时限和办理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问题线索经初步核实6个月后无实质进展或者暂存待查超过一年时间的,承办部门应当向本机关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原因幷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强化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同志对问题线索的监督。
《办法》规范了廉政档案、问题线索台账等基础性工作,对“双管”(工作地点在地方、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公职人员、被查处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企退休人员和离职人员、原军队人员等特殊人群线索处置的承办主体、工作流程等提出了具体意见。
《办法》统一了问题线索管理工作标准,有利于提升工作的规范化水平,有效压缩承办部门的自由裁量空间,推动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构建上下贯通、左右协同、一体统筹的问题线索管理体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有关负责人说,《办法》作为党内法规,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管理问题线索的基本遵循,将督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格贯彻落实《办法》,加强对《办法》的解读和培训,帮助纪检监察干部熟练掌握《办法》要求,提高问题线索处置工作质效,及时、客观、公正处置问题线索,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