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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评:港英“救命索”救不了黎智英
http://www.CRNTT.com   2022-09-03 09:52:00


 
  对于黎智英一方的上诉论点,高院作出了全面的反驳和回应,明确基本法保障新闻自由,但新闻自由非绝对权利,不等于一刀切禁止检取、出示或披露“新闻材料”。在具体的法律执行上,香港国安法第43条实施细则列明“指明证据指属或包含(或相当可能属或包含)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证据的任何物件”,即是必定包括“新闻材料”。至于黎智英一方以《释义及通则条例》抗辩,法庭则指有关法例只适用于由“条例”赋权执行手令的情况,但香港国安法及“实施细则”并非“条例”,因此查阅“新闻材料”的限制,不适用于根据国安法发出的手令。若本地法律与国安法及“实施细则”不一致,显然应优先采纳国安法及实施细则。

  高院的判决一锤定音,阐明了警方的执法依据,警方引用国安法进行搜查、拘捕行动,香港其他法例并不能成为阻挠理据。在位阶上,香港国安法更是凌驾于其他法例,黎智英以《释义及通则条例》来抗衡国安法,本身就缺乏法理依据。至于新闻自由需要保障,但“新闻材料”却不是什么“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只要涉及违法行为,全世界的政府都会照样搜查,包括英美欧等国家,搜查报馆亦不是什么出奇事,但奇怪的是,在香港一些人长期以所谓“新闻自由”挑战法律,俨然一副“新闻至上”的姿态,实际不过是以新闻之名掩饰其政治之实。

  国安法赋予警方合理拘捕权力

  其实,就是在港英时期,港英政府也不会对搜查新闻材料畏首畏尾,审查新闻、查封报馆、干预新闻自由早已是家常便饭,但奇怪的是,在回归前夕“末代总督”彭定康突然又关注起新闻自由来,在1994年修订《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2部份,要求执法者检取新闻材料时必须通过的三级制门槛,令到警方取证难度大增,法庭更往往以新闻自由为名否定警方的搜证要求。这个修订与港英政府多年来的所为完全是背道而驰,目的显然是出于政治考量,有关建议主要来自记协和香港外国记者会,出发点就是为了保护一些惹火、踩界的传媒,可以放心继续在舆论上煽风点火,而《苹果日报》就是最大的得益者,令其更加有恃无恐,最终演变成传媒与政治的“孳生怪胎”。

  而今黎智英为自己辩护,引用的同样是这条《释义及通则条例》,不过是企图利用港英留下来的“救命索”苟延残喘而已。然而,香港已经进入国安法时代,国安法不是无牙老虎,赋予警方彻查、拘捕罪犯的权力,此案更将成为先例。黎智英妄图以《释义及通则条例》阻止国安法执行,不过徒劳无功,也改变不了其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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