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问责工作政治性、精准性、实效性,完善问责原则、细化责任划分、丰富问责情形、健全问责程序
问责工作是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必须通过严密的制度设计,严格程序和审批,严格工作标准和要求,保证问责权正确规范运用。
2019年修订的问责条例开宗明义,立规目的就是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新修订的问责条例实施以来,以问责利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已成为各地各部门的行动自觉。2020年8月,针对有关单位和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不力,导致青海省兴青工贸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祁连山南麓腹地木里矿区进行掠夺式采挖问题,青海省纪委监委启动追责问责程序,包括海西州委原常委、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党工委原常务副书记、管委会原常务副主任梁彦国在内的多名失职失责领导干部被问责。
2019年修订的问责条例认真总结问责实践经验,坚持对症下药、靶向施策,进一步完善问责原则、细化责任划分、丰富问责情形、健全问责程序,切实提高了问责工作的精准性、实效性。
——完善问责原则。问责条例第三条规定了6项原则,其中新增“权责一致、错责相当” 和“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原则,强调权力和责任的对应关系,避免问责失准、畸轻畸重,紧扣实施问责的目的,体现了从严管理干部和关心爱护干部的辩证统一。
——细化责任划分。问责条例第六条对分清责任作了进一步细化,分三款规定了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上级和下级之间的责任划分。第一款将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的范围,明确为“在职责范围内”,体现权责一致、错责相当。第二款规定将责任落实到领导干部个人肩上,避免拿追究集体责任作为挡箭牌。第三款规定“不得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