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11月4日电/网评:“免针纸”案判决后 政府不该修例吗
来源:大公报 作者:章小杉
10月21日,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就郭卓坚诉医务卫生局局长案颁下判决,宣告法例未有授权局长推翻或废止涉事医学豁免证明(俗称“免针纸”)。10月25日,特区政府宣布,不对本案提出上诉,而会以修例的方式处理有关事宜。同日,特区政府将《2022年预防及控制疾病(疫苗通行证)(修订)规例》刊宪,明确授权医卫局局长将可疑的“免针纸”宣告无效。对政府不上诉而修例的做法,有评论指特区政府“做法粗暴”“输打赢要”“架空法院判决”,郭卓坚亦再就修订后的规例寻求司法覆核(编者注:高院11月3日已驳回其上诉)。对于政府的决策,尤其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决策,人人皆有关注和评论的权利,但有关评论应基于对事实和法律的充分理解,否则无济于事。
本案背景为:《预防及控制疾病条例》(第599章)第8条授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于公共卫生紧急事态下,为应对紧急事态的影响及保障公众健康,订立规例。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后,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为应对疫情先后订立了10项附属法例,其中包括2022年2月10日起生效的《预防及控制疾病(疫苗通行证)规例》(第599L章)。根据特区政府的“疫苗通行证”计划,除非因医学原因获发“免针纸”,否则12岁或以上人士进入特定餐饮场所前须已接种至少一剂新冠疫苗。2022年9月27日,特区政府宣布,七名私家医生因涉嫌滥发“免针纸”被捕,政府将不再接纳有关医生过去发出的“免针纸”作为持有人不适合接种新冠疫苗的证明,由该七名私家医生签发的“免针纸”将自10月12日起被视为无效。10月7日,郭卓坚就特区政府有关公告提起司法覆核。
郭卓坚诉医卫局局长案是根据《高等法院规则》提起的司法覆核。根据香港法律,申请人可以“不合法”“不合理”或“程序不当”为由挑战公权机关的决定。申请人郭卓坚指,特区政府的有关决定构成“不合法”“不合理”及/或“程序不当”。10月10日,原讼法庭批准郭卓坚的司法覆核申请。10月11日,原讼法庭就本案发出临时禁制令,暂缓执行特区政府废止有关“免针纸”的决定,理由是特区政府在作出有关宣告时,没有援引任何具体的法律条文,以表明医卫局局长有权废止有关可疑的“免针纸”,法庭有充分的理据要求特区政府在本案判决之前“按兵不动”。案件于10月20日开庭审理。本案的核心争点在于:医卫局局长有无获法例授权废止有关可疑的“免针纸”。<nextpage>
申请方主张,特区政府在宣告有关“免针纸”将被视为无效时,未援引任何成文法依据表明政府有权作出此项宣告,特区政府亦不可笼统地倚赖《预防及控制疾病(疫苗通行证)规例》或《预防及控制疾病(规定及指示)(业务及处所)规例》宣称有此权力。政府方主张,有关的法律文本、语境、目的,及实际考量、可行性和效用,支持局长有权废止相关可疑的“免针纸”;如无相反的规定,《预防及控制疾病(疫苗通行证)规例》和《预防及控制疾病(规定及指示)(业务及处所)规例》应当被视为一个融洽的整体,它们共同授予了医卫局局长宽泛而灵活的权力来规管有关的场所以及“免针纸”带来的风险。
政府方主要从防疫大局和法例整体的角度出发,论证局长应当有权废止可疑的“免针纸”。原讼法庭拒绝接纳政府方的这种主张,理由是政府方在强调“何种做法是可取的”(what might be desirable),而本案的关键在于“何种做法是合法的”(what is lawful)。政府在行使权力时,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若无法例授权,则局长无权作出有关决定。就权力来源的问题,政府方循着“为何无权”(why not)(若法例未作否定,则推定政府有权)的思路来论证,而原讼法庭认为,本案的问题应该是政府“为何有权”(why)以及“权力从何而来”(where)(若法例无明确授权,则推定政府无权)。
政府方援引终审法院“禁蒙面法”案判决及英国“封城令”案判决,论证法例可授予行政机关宽泛而灵活的权力。原讼法庭重申,本案关键不在于法例“可否”作出授权,而在于法例“有无”作出授权。政府方援引的《预防及控制疾病(疫苗通行证)规例》第3条和第4条(以及《预防及控制疾病(规定及指示)(业务及处所)规例》第6条和第8条)是概括条款,申请方援引的《预防及控制疾病(疫苗通行证)规例》第5条和第17条是具体条款。出于实际考量,第5条和第17条将有关人士是否不适宜接种疫苗的判断权交与注册医生而非有关官员。原讼法庭裁定,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和《预防及控制疾病(疫苗通行证)规例》的整体结构,应当认为局长无权宣告可疑的“免针纸”无效。<nextpage>
原讼法庭作出判决后,特区政府决定不上诉。不上诉的原因可能有两个:一是特区政府认同原讼法庭的判决,承认9月27日的政府公告缺乏法律依据,因此选择从善如流、不提上诉;二是涉事1万6千张可疑的“免针纸”,如法庭所留意,不论如何,都将于11月底失效,即使特区政府提出上诉,待到上诉法庭作出判决时,有关法律争议已成为不具实际意义的学术问题。不论从哪个原因来看,政府选择不上诉都无可厚非。幷非所有的法律争议都要由终审法院一锤定音。不上诉之余,过去和将来被滥发的“免针纸”依然会对公众的健康构成威胁,即是说,依然存在由局长宣告可疑的“免针纸”失效的客观需要。原讼法庭的判决幷未否认在客观上有这种需要,而只是裁决修订前的法例未授权局长废止可疑的“免针纸”。在此背景下,特区政府选择以修例的方式解决问题,幷不构成“输打赢要”或“架空法院判决”,相反,这是一种尊重法治和负责任的做法。在新冠疫情仍未结束的情况下,等待上诉法庭或终审法院作出判决,然后再采取行动,只怕会耽误更多。
论者在关注司法覆核的同时,应当避免对法院判决作过多政治解读。如所周知,司法覆核是一种特别的司法程序,由法院审查公权机关作出的决定,裁决有关决定是否合法有效。司法覆核是良好管治的重要一环,既可监察政府施政,也可维护公共利益。基本法保障香港居民对行政部门和行政人员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司法覆核的核心议题不在于“亲政府”或“反政府”,而在于厘定“何谓合法”“何谓非法”。有时政府会胜诉,有时政府会败诉,这是司法覆核制度之下的常态,看客应以平常心对待。在政府胜诉时嗟叹“法治倒退”或赞扬法官“识时务”,在政府败诉时宣扬“政府滥权”或作诛心之论,都不算是健康的心态。正确的态度是就事论事,承认在本案判决中,法院就一个法律问题作出了回答,这个问题只关乎某个决定是否合法有效,而不涉及支持或反对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