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近年来普遍存在的账款拖欠问题,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要求个体工商户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个体工商户账款,不得通过强制个体工商户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拖欠账款”。
针对最新的数字经济环境,新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入驻条件、服务规则、收费标准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线上经营提供支持,不得利用服务协议、平台规则、数据算法、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个体工商户进行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收取不合理费用”。这是为了约束垄断性平台对线上个体商家的利益侵夺,符合前期出台的反垄断法修正部分。
针对个体工商户可能存在问题的惩罚,新条例删除了原有对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管制条目,并在第三十五条弱化了原有各种情形惩罚规定,保留了原则性条目。针对一些灵活用工单位通过将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形式规避雇主责任的情况,新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诱导、强迫劳动者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
在当前个体工商户快速发展和疫情冲击及新技术普及的背景下,个体工商户新条例的出台可以说恰逢其时。第一,其以法律条文形式明确国家对个体工商户支持的态度,这也是对之前支持中小企业法律的进一步补充,完善了法律体系;第二,新条例释放出鼓励、支持、服务个体工商户发展的信号,能有效提振市场信心。在当前个体工商户占市场主体绝大多数的情况下,鼓励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是促进市场复苏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强心剂。
来源:中国网 作者:孙文凯(中国人民大学国家中小企业研究院副院长,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